辽阳市文圣区农业农村局公告辽阳市文圣区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辽阳市文圣区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执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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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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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文圣区农业农村局公告辽阳市文圣区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辽阳市文圣区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经区司法局审核确认,辽阳市文圣区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辽阳市文圣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区政府网站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的内容包括:主要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责任、执法职责、委托期限。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根据委托权限负责文圣区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领域监督管理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农业农村领域监督管理等工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许可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农村等相关工作行使行政许可权,颁发相应的行政许可证照。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农村等相关工作行使行政检查权,并形成检查记录。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协调和督促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4. 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并提供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 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 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 受委托单位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 受委托单位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 受委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案件报备、监督检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执法档案管理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

四、委托执法职责

辽阳市文圣区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主要执法职责:负责文圣区行政区域内负责农业投入品(种子、农药、肥料等)、水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安全等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辽阳市文圣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执法职责:负责文圣区行政区域内兽药、饲料、畜禽屠宰活动等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委托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止。

辽阳市文圣区农业农村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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