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涠洲12-1油田中块4井区/涠洲6-13油田综合调整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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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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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能许可〔2026〕35号

湛江市发展改革局,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涠洲12-1油田中块4井区/涠洲6-13油田综合调整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第31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基本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降碳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位于中国南海北部湾海域,总投资约20亿元,预计*开通会员可解锁*投产;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24井槽4腿井口平台和1条5公里16英寸双层保温混输管道,与现有涠洲6-13井口平台通过一座55m长栈桥连接,与现有涠洲6-13油气处理平台通过1条5公里16英寸双层保温混输管道输送油气,经处理后最终输送到陆地终端油气设施;预计建成达产后,稳产年年均产量为油气当量19.50万吨、液量104.85万吨,最大能耗年产量为油气当量29.80万吨、液量102.78万吨。  三、用能工艺。  采油系统采用电潜泵配套“一对一”变频器的举升方式;油气处理系统采用全液外输模式,充分利用井口压力,通过5公里16英寸双层保温管海底管线,输送至现有油气处理平台上处理后输送至陆上终端进一步处理和储存;所需电力依托现有涠洲区域燃气透平电站供电。  四、用能设备。  (一)主要设备:2台注水泵(功率700千瓦、2级能效)、11台采油电潜泵(1台功率134千瓦、1台功率131千瓦、1台功率126千瓦、1台功率110千瓦、1台功率83千瓦、1台功率82千瓦、1台功率69千瓦、1台功率68千瓦、1台功率64千瓦、1台功率53千瓦、1台功率41千瓦,配套电动机均为2级能效)等设备。  (二)辅助设备:3台有载调压干式变压器(1台6300千伏安、空载损耗9.27千瓦、负载损耗41.8千瓦,2台3150千伏安、空载损耗5.67千瓦、负载损耗25.4千瓦);发电设施利旧,依托现有涠洲海上电网燃气透平发电机(装机容量150兆瓦,发电效率29%)。  五、计量器具。   对电、天然气、水、柴油及原油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项目外购能源资源进入涠洲12-1处理中心时进行一级计量(依托处理中心原有计量器具),各系统设置二级计量,电、天然气、柴油和原油实现三级计量。  六、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和碳排放主要指标。  项目稳产年年均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12334.3吨标准煤,其中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925.2万立方米、柴油消耗量不高于20吨;最大能耗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13729.4吨标准煤,其中天然气年消耗量不超过1030.1万立方米、柴油消耗量不高于20吨。项目稳产年单位油气生产综合能耗不高于63.25千克标准煤/吨,单位液量生产综合能耗不高于11.76千克标准煤/吨。  项目稳产年年均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25334.08吨,其中直接排放量不高于25334.08吨;最大碳排放年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28197.96吨,其中直接排放量不高于28197.96吨。项目稳产年单位油气碳排放强度不高于0.1286吨二氧化碳/吨,年均单位增加值碳排放强度不高于0.3805吨二氧化碳/万元。  七、项目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基础上,应加强和改进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工艺节能降碳。  1.充分利用既有生产设施的处理能力与电网供电,优化设施区域配置与油气集输流程,实现节能降碳。  2.充分利用井口压力,精确匹配管输压力和油气处理系统操作压力,使各平台间管线剩余压头全部得到有效利用。  3.电潜泵、注水泵采用“一对一”变频控制,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4.油气处理工艺采用全密闭流程,避免油气资源的泄漏损失和甲烷等温室气体的逸散。  (二)辅助及附属生产设施节能降碳。  1.项目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满足相关标准二级能效以上要求。  2.选用低损耗节能型电力变压器,合理选配装机容量,使之在经济负荷率范围内运行;就地进行无功补偿,使功率因数在0.95以上。  3.电气照明选择合理的照度标准,严格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选用高效LED节能灯具,充分利用自然光和太阳能光源。  (三)建筑节能降碳。  1.合理设计建筑结构和朝向,建筑布置尽量南北向,主体生产厂房东、西面外墙尽量少开窗,以减少日照对建筑影响,降低夏季冷源消耗。  2.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外墙面积与所包围建筑体积的比值,在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的条件下,合理确定门窗面积。  (四)能源计量和管理。  1.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25)等规范,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2.配备的柴油、淡水、原油、电和天然气等介质的计量器具,精度要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要求。  3.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和碳排放情况报告。  (五)其他要求。  1.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认真执行国家、省节能降碳政策要求,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并综合采取碳排放配额交易、项目碳排放等量替代等措施减少项目碳排放。  2.项目应优先选用能效碳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碳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  3.加强能源和碳排放管理,对企业能耗、碳排放进行实时记录、监测和分析。  八、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及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九、请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按规定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十、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降碳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和湛江市发展改革局留存。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请湛江市发展改革局积极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改造工作,加强用能与碳排放预算精细化管理,为湛江市后续新增耗能项目建设腾出能耗与碳排放空间。  十二、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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