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清蓝(广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饮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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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清蓝(广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饮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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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能许可〔2026〕15号

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清蓝(广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清蓝(广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饮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第31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基本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降碳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位于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埔筏村牛皮水、赤泥坳股份经济合作社、水边村三棵松股份经济合作社战备路北面地段,总投资约2.8亿元,预计*开通会员可解锁*投产;主要建设内容为六条饮料无菌冷灌装生产线;预计建成达产后,年产饮料30万吨,其中椰子汁10万吨、含乳饮料5万吨、果蔬汁(浆)饮料10万吨、植物饮料1万吨、风味饮料2万吨、茶饮料1万吨、咖啡饮料1万吨;主要建筑物为生产厂房、办公楼、辅楼、锅炉房、污水池及配套辅助设施。  三、用能工艺。  包括前处理和灌装工序。前处理工序调配环节采用搅拌和均质设备混合多种原料。灌装工序中,吹瓶环节采用注塑吹瓶技术,搭配瓶坯倒置加热工艺,对外购瓶坯进行吹瓶加工;杀菌环节采用超高温瞬时杀菌技术,结合灌装线组成无菌冷灌装生产线,利用高精度流量控制系统确保灌装量一致。  四、用能设备。  (一)主要设备。18台均质机(功率250千瓦、2级能效),6套椰浆榨汁系统(功率300千瓦、2级能效),12台杀菌机(6台料液杀菌机、功率53千瓦,6台颗粒杀菌机、功率20千瓦,均为2级能效),6台吹瓶机(功率563千瓦,2级能效),6台罐装机(功率100千瓦、2级能效),6套输送系统(功率300千瓦、2级能效),2台生物质锅炉(额定蒸发量6吨/小时、热效率87.5%、2级能效)。  (二)辅助设备。1台低压空压机(功率315千瓦、排气压力1.0兆帕、产气量50.4立方米/分钟、2级能效),1台高压空压机(功率90千瓦、排气压力1.25-1.4兆帕、产气量14.82立方米/分钟、2级能效),2台磁悬浮离心式冷水机组(功率250千瓦、制冷量1529千瓦、流量600立方米/小时、2级能效),6台变压器(3台容量2500千伏安、空载损耗2.45千瓦、负载损耗15.455千瓦,2台容量2000千伏安、空载损耗2.075千瓦、负载损耗13.005千瓦,1台容量1600千伏安、空载损耗1.665千瓦、负载损耗10.555千瓦,均为2级能效),以及风机、水泵、照明和环保处理设施等辅助设备。  五、计量器具。  对电、生物质、柴油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项目外购能源资源进入厂区时进行一级计量,各楼栋、车间设置二级计量,电、生物质实现三级计量。  六、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和碳排放主要指标。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11511.76吨标准煤,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6191.71万千瓦时、生物质消耗量不高于6959.37吨、柴油消耗量不高于3.36吨。项目椰子汁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57.31千克标准煤/吨,咖啡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43.36千克标准煤/吨,含乳饮料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38.37千克标准煤/吨,果蔬汁(浆)饮料、植物饮料、风味饮料、茶饮料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23.56千克标准煤/吨。  项目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26898.63吨,其中直接碳排放量不高于10.78吨,间接碳排放量不高于26887.85吨。项目椰子汁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0.104吨二氧化碳/吨,咖啡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0.08吨二氧化碳/吨,含乳饮料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0.08吨二氧化碳/吨,果蔬汁饮料、植物饮料、风味饮料、茶饮料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0.08吨二氧化碳/吨,单位增加值碳排放不高于0.775吨二氧化碳/万元。  七、项目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基础上,应加强和改进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工艺节能降碳。  1.引入高效节能型设备,优化工序能源分摊机制,细化不同产品单位能耗核算,降低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2.选用高效磁悬浮离心机组代替普通离心机组,相同制冷量下节电30%-50%。  3.完善能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与分析功能,增加碳排放实时监控模块。  (二)辅助及附属生产设施节能降碳。  1.项目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满足相关标准二级能效以上要求。  2.选用低损耗节能型电力变压器,合理选配装机容量,使之在经济负荷率范围内运行;在生产区域、生产车间负荷中心设置供配电点,以就近供电;就地进行无功补偿,使功率因素在0.95以上。  3.电气照明选择合理的照度标准,严格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选用高效LED节能灯具,充分利用自然光和太阳能光源。  (三)建筑节能降碳。  1.合理设计建筑结构和朝向,建筑布置尽量南北向,主体生产厂房东、西面外墙尽量少开窗,以减少日照对建筑影响,降低夏季冷源消耗。  2.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外墙面积与所包围建筑体积的比值,在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的条件下,合理确定门窗面积。  (四)能源计量和管理。  1.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25)等规范,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2.配备的电表和生物质、柴油等介质的计量器具,精度要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要求。  3.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和碳排放情况报告。  (五)其他要求。  1.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认真执行国家、省节能降碳政策要求,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并综合采取碳排放配额交易、项目碳排放等量替代等措施减少项目碳排放。  2.项目应优先选用能效碳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碳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  3.加强能源和碳排放管理,对企业能耗、碳排放进行实时记录、监测和分析。  八、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及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九、请清蓝(广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按规定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十、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清蓝(广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降碳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和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留存。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请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积极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改造工作,加强用能预算精细化管理,为惠州市后续新增耗能项目建设腾出能耗空间。  十二、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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