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赣江新区直管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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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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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直管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赣江新区直管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开发建设项目顺利竣工交付,结合新区直管区实际,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对《赣江新区直管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赣新管办发〔202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有关条款进行调整优化,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项目资金储存账户

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相关意见,需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封闭监管制度。暂行办法中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关于“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账户”的表述,调整为“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由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账户,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等应纳入监管的资金,应当存入该账户”。

二、优化资金释放节点

将暂行办法第四章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及节点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关于预售资金使用节点相关内容优化调整为“预售监管资金划分为重点监管资金与非重点监管资金两部分。重点监管资金额度计算公式为: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监管楼栋测绘建筑面积×监管比例(综合造价标准:毛坯房3000元/㎡,全装修房4000元/㎡;监管比例:主体结构过半前为100%)。开发企业可根据项目单体工程进度节点,申请调整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待资金转为非重点监管资金后方可提取使用。工程节点重点监管比例设置如下:

1.主体结构过半后。提供测绘单位(已纳入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出具的验线报告等材料,重点监管资金比例降为60%(全装修的为70%)。对应留存资金为毛坯房按1800元/㎡、全装修房按2800元/㎡。

2.主体结构完工后。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楼栋主体完工等证明材料(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无法出具证明材料的,直接按照第3条执行),重点监管资金比例降为40%(全装修的为55%)。对应留存资金为毛坯房按1200元/㎡、全装修房按2200元/㎡。

3.规划核实后。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或规划验收等证明材料,重点监管资金比例降为20%(全装修的为40%)。对应留存资金为毛坯房按600元/㎡、全装修房按1600元/㎡。

4.单体竣工验收备案后。提供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等证明材料,重点监管资金比例降为5%(全装修的为5%)。对应留存资金为毛坯房按150元/㎡、全装修房按200元/㎡。

5.首次登记完成后。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结告知单等证明材料,重点监管资金比例降为0%”。

三、明确监管期限和解除资金监管流程

暂行办法第七条关于预售资金监管期限明确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首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项目所有可售楼栋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可售楼栋完成工程竣工备案或交付使用为止,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解除预售资金监管流程内容优化调整为“达到监管期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相关证明文件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经监管部门研究同意后,通知监管银行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四、确定适用范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赣江新区直管区新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以上规定执行,前期已纳入监管的项目(含工业地产项目)按原暂行办法执行。新增工业地产项目预售资金释放节点及比例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但对留存资金不做硬性要求。存在特殊情况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本文件由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赣江新区直管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赣新管办发〔2021〕6号)

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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