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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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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kfqahjhp@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昆山埃维奥电机有限公司年产电机轴承衬套2000万只搬迁项目 |
昆山开发区杨树路553号 |
昆山埃维奥电机有限公司 |
昆山奥格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1000万元,搬迁至开发区杨树路553号,年产新增电机轴承衬套2000万只。 |
1.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光大水务(昆山)有限公司。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电感、刷架生产区焊锡、点胶、烘干、清洗、打标废气经滤网+活性炭装置处理后20m高排气筒排放,注塑区注塑、烘料废气经活性炭装置处理后20m高排气筒排放,粉碎废气经粉尘过滤一体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冲压、机加工维修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电感、刷架生产区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注塑区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氯苯类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表5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氯苯类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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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博昊汽车零部件(昆山)有限公司年产汽车注塑件1.8亿套扩建项目 |
昆山开发区金沙江南路99号 |
博昊汽车零部件(昆山)有限公司 |
苏州绿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4000万元,年产汽车注塑件1.8亿套。 |
1.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光大水务(昆山)有限公司。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注塑废气经2套喷淋塔+干燥+2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15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粉碎机)经脉冲滤筒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粉尘经滤芯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表5标准,氨有组织排放速率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表9标准,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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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昆山众衡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电子产品零部件19吨项目 |
昆山开发区富春江路1208号2号厂房 |
昆山众衡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苏州常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1100万元,年产电子产品零部件19吨。 |
1.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昆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光电水质净化厂)。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热压成型废气经活性炭处理后排气筒排放,喷砂废气经设备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和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表6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