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9日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9-29
发布于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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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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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kfqahjhp@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海纳达塑业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制品1300吨、高分子材料800万平方米、电子材料300万平方米项目

昆山开发区微山湖路256号

昆山海纳达塑业有限公司

苏州常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1300万元搬迁至昆山开发区微山湖路256号,年产塑料制品1300吨、高分子材料800万平方米、电子材料300万平方米。

1.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昆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光电水质净化厂)。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造粒废气、挤出成型、烘烤废气和压花废气经间接冷却+活性炭处理后合并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通过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标准,厂界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厂区内总悬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彩色滤光片生产线及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技改项目

昆山开发区蓬溪北路500号

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省环保集团苏州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600万元,对彩色滤光片生产线进行技改,对废水处理系统进行改造并更新有机废气处理系统。技改后全厂产能不变。

1.本项目显影和清洗工段有机含氮废水进入有机含氮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清洗废气依托现有酸洗塔处理后排气筒排放,光刻胶稀释剂等产生的有机废气改用RTO焚烧处理后排气筒排放,锅炉燃烧废气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经RTO处理后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锅炉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3

桑诺普精密光学(昆山)有限公司光学镜头、模组、精密光学元件扩建项目

昆山开发区西江路158号

桑诺普精密光学(昆山)有限公司

江苏虹善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4000万元进行异地扩建,建设地点位于昆山开发区西江路158号,年产光学镜头200万只、模组50万只、精密光学元件500万只。

1.本项目清洗废水和纯水制备浓水经低温蒸发+砂滤+碳滤+超滤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昆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光电水质净化厂)。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机加工废气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涂光吸收剂、注塑、点胶固化和乙醇擦拭有机废气经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气筒排放,激光雕刻颗粒物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4

白墅路南侧、黄浦江路西侧地块周边规划路网新建工程

昆山开发区白墅路南侧、黄浦江路西侧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所

苏州常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拟投资2500万元,实施白墅路南侧、黄浦江路西侧地块周边规划路网新建工程。

1. 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区域现有污水管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

2.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扬尘排放执行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施工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沥青烟、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清淤淤泥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 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5

开发区配套桥梁、道路完善工程

昆山开发区蓬溪路西侧、澄湖路北侧及云雀路南侧、芙蓉路东侧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所

江苏虹善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拟投资1189万元,新建蓬溪北路配套桥梁工程及芙蓉路配套桥梁工程,同步实施道路工程、桥梁工程、路灯工程、管道保护工程等。

1. 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区域现有污水管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排泥场尾水通过沉淀处理达标后排入蓬溪北路河/陶仁港。

2.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扬尘排放执行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施工期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沥青烟、苯并[a]芘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排泥场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 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6

必成玻璃纤维(昆山)有限公司玻璃纤维丝生产线二期技改项目

昆山开发区长江南路201号

必成玻璃纤维(昆山)有限公司

昆山奥格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拟投资6500万元,对二期玻璃纤维生产线20个纺位进行技改,由电子级玻璃纤维丝产品改造为低介电特殊玻璃纤维产品。项目年增加低介电特殊玻璃纤维600吨,年削减电子级玻璃纤维丝7340吨。

1.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削减28386t/a。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颗粒物、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标准》(GB26453-2022)表1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附录B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7

汛塘路完善及五星路新建工程项目

昆山开发区汛塘路(柏庐中路-五星路东侧)、五星路(汛塘路-朝阳中路)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所

苏州淀杉湖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拟投资2800万元,实施汛塘路完善及五星路新建工程。

1. 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区域现有污水管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

2.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扬尘排放执行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施工期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沥青烟、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 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8

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年产溶剂型防松紧固件4.68亿只扩建项目(南浜路厂区)

昆山开发区南浜路169号

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拟投资500万元,购置耐落化学胶加工机等设备约5台,扩建年生产溶剂型防松紧固件4.68亿只项目。

1.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不涉及生产废水排放。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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