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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论 1
1、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1
2、临时用地补偿 2
3、涵盖范围 2
4、用地类型划分 3
5、临时用地补偿 3
二、工作目的 3
1、工作背景 3
2、工作目的 4
三、工作概况 5
1、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5
2、工作原则 6
3、制定依据 7
4、工作范围 8
5、用地类型划分 8
6、工作组织 8
四、技术路线 9
五、工作流程 9
1、资料收集与实地调研 9
2、测算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测算 10
3、评审和发布 10
六、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测算 10
1、草地补偿标准测算 10
2、其他地类补偿标准确定 15
七、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应用 15
1、明确补偿依据与标准 15
2、规范补偿协议签订 15
3、考虑特殊情况补偿 16
4、严格监督土地恢复 16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状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经批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除上述可以重新办理使用的情况外、不得通过多次审批等方式延长临时用地期限。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凡符合临时用地特征用地行为,均纳入用地范围予以规范。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施工及运输便道、地下管线施工、地上线路架设等使用的土地;
(2)建设项目选址实施的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3)抢险救灾等使用的土地;
(4)服务于乡村振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居民用地,如农民大舞台、农作物季节性晾晒场、粮食收购点、农产品临时交易场所等。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居民在承包地上开发建设,极易破坏土地耕作层,形成固化硬化的地面,造成耕地向建设用地不可逆的转化,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关政策和规定予以规范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根据当雄县实际,本次当雄县临时用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三类。其中:土地补偿费根据临时用地使用年限确定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只补偿第一年,地上附着物一次性补偿。
本次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包含当雄县全域,涉及:3个镇(当曲卡镇、羊八井镇和纳木湖镇)、5个乡(格达乡、宁中乡、公塘乡、龙仁乡、乌玛塘乡),共3个社区、25个行政村和1个国有纳木措湖。
因当雄县属于纯牧业县,无耕地、园地,本次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主要根据使用土地类型分别对牧草地、林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进行制定。土地类型确定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根据《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函》,确定当雄县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表1当雄县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 补偿费用类型 |
补偿费标准 |
||
| 土地补偿费(元/亩/年) |
草地 |
天然牧草地 |
3000 |
| 人工牧草地 |
4500 |
||
| 其他草地 |
1800 |
||
| 林地 |
3000 |
||
| 未利用地 |
1200 |
||
| 建设用地 |
1000 |
||
| 青苗补偿费(元/亩) |
3000 |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按照《当雄县区片综合地价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结果》执行 |
||
(建议:临时草原:3100元/亩、林地16元/㎡)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近年来临时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用地范围不明确、补偿标准不统一、重审批轻监管、重使用轻恢复等问题,影响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合同签订及相关补偿做出了规定,*开通会员可解锁*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临时用地使用权限、土地复垦、监督检查等作出新的规定,自然资源部陆续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等文件,对临时用地管理进行了细化规定。
*开通会员可解锁*《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函》,要求各地制定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在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部分已公布执行区域的先进经验。为进一步规范当雄县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制定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为临时用地补偿提供依据。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等需要临时使用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通过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利用状态),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土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制定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为临时用地补偿提供依据,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补偿项目的规范统一。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状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凡符合临时用地特征用地行为,均纳入用地范围予以规范。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施工及运输便道、地下管线施工、地上线路架设等使用的土地;
(2)建设项目选址实施的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3)抢险救灾等使用的土地;
(4)服务于乡村振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居民用地,如农民大舞台、农作物季节性晾晒场、粮食收购点、农产品临时交易场所等。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居民在承包地上开发建设,极易破坏土地耕作层,形成固化硬化的地面,造成耕地向建设用地不可逆的转化,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关政策和规定予以规范和管理。
本次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测算遵循以下原则:
(1)维护土地权利人和用地者合法权益原则
测算的用地补偿标准测算要与本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确保被占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占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科学性和客观性原则
在深入调查和科学测算基础上,按照同地同价的要求,合理确定区域内用地补偿标准的差异,做好周边县市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总体平衡。
(3)公开听证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严格履行听证、审批、公布及实施程序。
(4)协调平衡原则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确定要充分尊重历史,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可承受力以及农民生产和生活实际需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
(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各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藏自然资复〔2023〕17号);
(7)《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函》;
(8)拉萨市当雄县2025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
(9)《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10)《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
(11)《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
(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
(13)拉萨市当雄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4)拉萨市当雄县统计年鉴(2020—2024年)。
本次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覆盖范围为当雄县全域,涉及:3个镇(当曲卡镇、羊八井镇和纳木湖镇)、5个乡(格达乡、宁中乡、公塘乡、龙仁乡、乌玛塘乡),共3个社区、25个行政村和1个国有纳木措湖。
本次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主要根据使用土地类型分别对牧草地、林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进行制定测算。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是自然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为确保调整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应成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分工为:
1、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工作经费,确定技术承担单位,负责初步成果审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
2、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具体测算、成果听证和修改完善,政府宣传及群众解释工作等。
3、各乡镇协助开展实地调查等工作。
工作专班下设项目组,具体由技术单位抽调技术骨干组成,主要负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实地调查与资料收集整理、报告编制等技术工作。
此外,本次工作邀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熟悉当地实际情况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本次测算方法等关键环节进行把关,负责项目组的技术指导工作。
本次临时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拉萨市当雄县2025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技术报告》测算方法进行确定。
当雄县为纯牧业县,没有耕地,绝大多数农民以放牧为生,畜牧业作为当雄县农业的支撑产业,因此将草地作为主要农用地类型,采用农用产值修正法进行测算,根据《拉萨市当雄县2025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技术报告》测算得到的草地亩均产值来确定。
林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当雄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确定各地类与耕地的调节系数确定。
本次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测算工作包括:资料收集与实地调研、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测算、成果验证调整、评审和发布。
在充分分析研究区域已完成临时用地补偿案例、结合2025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成果的基础上,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相协调,以座谈、访谈等形式,全面展开各项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综合社会经济资料、农用地相关资料、人民生活水平相关资料、征地案例资料等。
根据前述分析分类开展不同用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测算。
通过调查确定主导牲畜种类、主要牲畜种类的年产值,根据土地附加收益情况(其它种植、养殖等多种经营)适当调整,确定草地亩均产值标准。
同时结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情况、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等资料的更新调查,并综合考虑土地征收实际情况,并与一般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比较,得到林地、未利用地等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修正系数。
经过公开听证,确定最终的测算成果。最终成果经政府审查通过后,统一公布实施。
本次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测算主要针对草地,其他地类测算依据当雄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细分地类补偿标准中确定各地类与草地的调节系数确定。
草地的补偿标准采用畜牧产品年产值法进行测算,畜牧产品年产值修正法是根据当地主导牲畜种类,在综合考虑主要牲畜的市场价格上涨幅度及时间因素进行修正,再以附加收益系数,得到当雄县草地的综合加权平均产值。
(1)测算方法
畜牧产品年产值修正法是以县(区)乡镇各畜牧产品近3-4年的平均年产量为测算基础,乘以各畜牧产品市场价格,加权平均来测算某县(区)综合补偿标准的方法。
(2)作物类型确定
据当雄县2020-2024年统计年鉴,结合实际走访调查,当雄县主要畜牧产品为牦牛、山羊、绵羊、马,本次根据这些畜牧产品对当雄县补偿标准进行测算。
(3)确定各畜牧产品的年产量标准
根据当雄县统计资料,收集全县畜牧产品总产量,从总量的平均水平来看,当雄县牦牛放养量、绵羊放养量、山羊放养量、马匹放养量,分别占畜牧产品总量的55.34%、31.91%、11.89%、0.86%。
(4)确定主要牲畜种类的年产值
a、草地年产草量的确定
草地年产草量是指单位面积草地齐地面剪割的植物(包括可食的与不可食的)地上一年中累计生长的总重量。截至目前,当雄县草地资源已占农业资源的重要地位。产草量的高低是发展草原畜牧业的重要基础,也是草原资源合理利用和载畜平衡监测的重要依据。
按照草地生产力的评定方法可知,暖季是草地产草积累期,冷季是草地牧草消耗期,以冷暖季节草地的产草量来衡量全年载畜能力。
根据当雄县提供的数据以及实地调查得知,当雄县每年平均产草量为430公斤/亩。
b、每公顷年可饲养牛、羊单位数量的确定
每亩年可饲养牛单位数量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i=q×(a1×b1+a2×b2×c)÷d
式中:i—每亩年可饲养牛、羊单位数量;
q—草地最高月单产;
a1—草地暖季利用率;
a2—草地冷季利用率;
b1—暖季天数比例;
b2—冷季天数比例;
c—草地保存率;
d—一个牛、羊单位全年饲草需要量。
①草地利用率
由于当雄县特殊的气候环境和地理位置,使得该县冷、暖草地的利用率为50%、30%。
②冷暖季天数及比例
暖季天数165天,暖季天数比例165/365=0.45
冷季天数212天,冷季天数比例200/365=0.55
③草地保存率:60%
④牛、羊单位全年饲草需要量
一头牛日消耗4公斤的标准干草,则一头牛单位全年饲养草需要量:365天×8斤/天=2920斤。
一只羊日消耗3公斤的标准干草,则一只羊单位全年饲养草需要量:365天×6斤/天=2190斤。
一匹马日消耗5公斤的标准干草,则一匹马单位全年饲养草需要量:365天×10斤/天=3650斤。
⑤每亩可饲养牛、羊量
根据上述公式可计算得到,当雄县每亩可饲养牛0.2297头,每亩可饲养羊0.3063只,每亩可饲养马0.1838匹。
c、饲养牲畜的价格
根据实际调查,一头架子牛售价约10500~12000元,一只成年羊售价约2000元,一匹马售价约15000~20000元。
d、每亩年可饲养牲畜产值
饲养牲畜的产值的计算方式:
V=i×p
式中:V—每亩年可饲养牲畜产值;
i—每亩年可饲养牲畜单位数量;
p—牲畜的实际价格。
表2当雄县饲养牲畜的产值
单位:头、只、匹、元
| 畜牧产品 |
每亩年可饲养牲畜单位数量 |
牲畜的实际价格 |
牲畜产值 |
每亩年可饲养牲畜产值 |
| 牛 |
0.2297 |
11000 |
2526.7 |
2207.25 |
| 羊 |
0.3063 |
2000 |
612.6 |
|
| 马 |
0.1838 |
18000 |
3308.4 |
(5)确定附加收益系数
根据当雄县的实际情况,以载畜计算,草地附加收益主要有牛奶、羊奶、羊毛、羊绒、牛毛和牛绒。根据当雄县畜牧产品产值情况,牛奶、羊奶、羊毛、羊绒、牛毛和牛绒的产值,约占牛羊饲养产值的35%。故确定附加收益系数为35%。
(6)确定农用地产值
各乡镇的农用地产值在主要农用地年产值基础上,加上农用地附加系数值k计算得到。其公式为:
Vy=Vz×(1+k)
式中:Vy—农用地产值;
Vz—主导牲畜种类下的年产值;
k—农用地附加收益调整系数。
由此测算当雄县草地农用地产值为2979.78元/亩。
(7)确定年产值综合标准
以当地主导牲畜种类下主要牲畜种类产值为基础上,确定草地平均年产值综合标准为3000元/亩。
其他地类补偿标准确定参考当雄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细分地类补偿标准,根据各地类与草地的调节系数确定。
表3当雄县其他地类补偿标准确定表
| 补偿费用类型 |
补偿费标准 |
||
| 土地补偿费(元/亩/年) |
草地 |
天然牧草地 |
3000 |
| 人工牧草地 |
4500 |
||
| 其他草地 |
1800 |
||
| 林地 |
3000 |
||
| 未利用地 |
1200 |
||
| 建设用地 |
1000 |
||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应用需充分考虑当地政策、土地类型等因素,确保补偿合理合法,保障各方权益。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不同,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类型、用途、经济水平等因素制定,确定补偿项目和金额,同时确保补偿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在临时用地前,土地权利人和用地者需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应注明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占用期限、土地恢复要求等关键内容。对于补偿款的支付,可根据用地期限和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并明确支付时间节点。
若临时用地对土地造成较大破坏,如严重压实、污染等,或因占地造成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生产经营中断等其他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补偿,包括地力恢复费用或其他合理损失补偿,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临时用地期满后,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用地单位恢复土地原状。检查土地是否平整、土壤肥力是否恢复、青苗是否重新种植等,若未恢复可要求其承担修复费用或通过法律途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