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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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7:07 来源:咸丰县烟草专卖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经营秩序,科学规划咸丰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促进咸丰县卷烟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咸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咸丰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与管理。

本县烟草零售业态分为烟草专业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和其他六类。

第三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受本规划的影响。

第四条咸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制定及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电子烟零售点依据《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设置。

零售点经营场所参照政府部门发放的“权证”,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

第六条零售点合理布局从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角度出发,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一址一证”、合理配置、方便消费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办理的原则;

(四)市场单元数量规划、先后有序的原则。

咸丰县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咸丰县行政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确保规划与市场相协调,制定咸丰县行政辖区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二章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七条本规划采取“合理容量+距离控制”相结合模式,对咸丰县辖区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实现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

第八条县主城区按社区划分市场单元网格,乡集镇的村民委员会与所在地村委会合并为一个网格,其它区域按行政村划分市场单元网格。

第九条咸丰县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密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水平等因素,在湖北省零售点合理容量测算模型的基础上,测算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合理容量(见附件1:咸丰县卷烟零售点区域单元容量规划表)。

对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合理容量,采取动态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超过零售点合理容量的市场单元,在合理容量下一调整周期前原则上不得新增零售点。

第十条咸丰县烟草专卖局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人口数量、经济水平、交通状况等因素,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间隔距离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县主城区。范围界定,晨光社区、大坝社区、观音桥社区、乐山社区辖区范围内属于主城区,新增零售点与其他零售点间隔原则上不少于 60米。

(二)乡镇(区)。指各乡镇(区)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乡镇(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以及赶集交易区域等场所,新增零售点间隔原则上不少于 80米。

(三)行政村(公路沿线及其它区域)。根据行政村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村委会所在地,零售点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50米。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不受合理容量限制,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商贸、集贸和专业市场,市场内部按每 100户商铺设置 1个零售点,且间隔距离不少于60米。

(二)城乡开发的商住封闭式小区院内的门店,按实际入住500户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实际入住每增加 3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且符合本规划第十条间距规定;面向外部的门面应当符合第十条间距规定。

(三)营业场所有效使用营业面积 500平方米及以上(不含停车场、绿化面积、仓库面积)的品牌连锁便利店、超市、商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须达到本区域设置的50%。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按照“一区一证”的规定进行布局。

(五)候车大厅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在一楼候车大厅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风景旅游区。3A及以上旅游景区景点游客中心,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七)大型工程建设。辖区内大型在建工程施工人员在200人以上的,按照实际需求可以在工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限根据工程施工时间确定。

(八)为推销本地农产品、农副产品或乡村振兴项目,政府部门设立的定点销售点,规模在100㎡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宾馆酒店。接待旅客能力达到 200床位上且有相应的酒水超市或商务中心的宾馆酒店(含民宿)一楼,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十)流动人口密集区域方圆200米范围内没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位置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十一)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红线内”的零售点需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主动歇业后在“红线”范围外选址申请办证经营的。

第十二条按照以人为本、尊重事实的原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新办申请与歇业、注销同时进行的,不受本规划距离和合理容量的限制。

(一)持证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当日,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年以上且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其他申请人在该经营场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被受理的。

第十三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被拆迁的,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划合理容量和距离限制。

第三章烟草专卖零售布局点不予许可情形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6.未领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申请主体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过道、楼梯间、无店面的小推车、可移动电话亭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厨房、卧室、阳台、楼(电)梯间、储藏室、车库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有害、异味的产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变质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化肥、农药、油漆、天然气、烟花爆竹、医药卫生等场所,上级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4.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其他情形

1.对控烟影响的。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降低零售点覆盖对未成年人带来的消费刺激,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精神,控制吸烟人口增长,主营母婴产品、儿童乐园、文具玩具、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药妆医械、文化体育、网吧、奶茶店等主营未成年产品或未成年人聚集服务的场所以及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

2.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出口、入口方向 100米范围内的新增零售点。

3.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包括经营场所为两违建筑的)。

4.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5.无专人值守售货场所,例如单独的物品仓库、封闭式院落(公众不得入内)等场所。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 的情形。

第十五条零售布局点应具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六条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或黑名单期限内的人员,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四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办理优抚政策

第十七条以下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属于本规划第十二条情形的,提供真实有效证件或材料后,经审查情况属实,不受合理容量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规划间距要求的50%,但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是本人经营。

(一)军烈属(现役军人、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

(二)持有 1-2级残疾证的残疾人且具备经营能力。

(三)当地政府部门给予政策扶持的。

(四)其他符合放宽办理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划所称“幼儿园,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学前、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红线内”指幼儿园、中小学出入口通道改变或搬迁等特殊原因,新形成周围 50米范围内存在的零售点。

第十九条若县委政府对社区或行政村的规划有调整,社区及行政村的零售点容量设置予以相应调整。本规划零售点合理容量(咸丰县卷烟零售点区域单元容量规划)由发证机关结合当地政府规划或城市发展实际等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结果原则上每年在湖北省烟草专卖局网站或者咸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栏目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布频次和周期。

第二十条本规划中零售点的间距是指从申请零售点的大门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就近出入口大门中央距离,以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按照咸丰交通实际状况,道路无明显隔离和防护标识视为可通行路段,申请人门店15米范围内有斑马线的按照通过斑马线距离进行测量。

第二十一条 对历史形成的属于本规划不予设置的零售点,符合注销条件的,注销后不再设立。在新发布的合理布局规划之前已领取零售许可证的,原合法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办理延续业务也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调整影响(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以及基于安全等因素不宜经营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生活区)未从空间上相分离,有门、通道相连或混为一体的;“与住所相独立经营场所”指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相符,与住所(生活区)从空间上相分离,不包含办公场所、住宅公寓、车库以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具备烟草专卖品经营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对公众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仓储场所。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三条 “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被受理”指同一经营场所的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时间间隔在2小时以内。

第二十四条 “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指自最近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中“不少于”、“范围内”均包含本数;“人口密集区域”指驾校、企业聚集地、工业园区、矿业区域等位置。

第二十六条本规划县级主城区不含正在规划(后期规划)将县城郊、乡镇(区)扩建和在建布局区域。

第二十七条 高速服务区内零售点不计入所在行政村或乡镇合理零售点容量。

第二十八条 适用本规划申领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主动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有效期5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在失效前需制定相适应的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三十条本规划由咸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划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原 2023年 7月施行的《咸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咸烟专办〔2023]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咸丰县卷烟零售点区域单元容量规划表

2.合理布局间距测量方法

附件1.咸丰县卷烟零售点区域单元容量规划

乡镇

区域单元

许可证容量(点)

高乐山镇

晨光社区

108

高乐山镇

大坝社区

146

高乐山镇

观音桥社区

93

高乐山镇

乐山社区

123

高乐山镇

龙家界村

2

高乐山镇

太平沟村

10

高乐山镇

小模社区

23

高乐山镇

杨泗坝社区

45

高乐山镇

映山村

5

高乐山镇

头庄坝村委会

1

高乐山镇

白果坝村委会

6

高乐山镇

龙坪村委会

16

高乐山镇

沙坝村委会

2

高乐山镇

官坝村委会

4

高乐山镇

马河坝村委会

15

高乐山镇

老寨村委会

5

高乐山镇

白水坝社区

10

高乐山镇

青山坡村委会

5

高乐山镇

杨柳沟村委会

1

高乐山镇

白岩村

2

高乐山镇

老里坝村

9

高乐山镇

白地坪村

4

高乐山镇

杉树园村委会

3

高乐山镇

梅坪村委会

6

高乐山镇

白岩村委会

6

朝阳寺镇

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

22

朝阳寺镇

水井槽村委会

朝阳寺镇

鸡鸣坝村委会

5

朝阳寺镇

五龙坪村委会

6

朝阳寺镇

落马滩村委会

6

朝阳寺镇

凉桥村委会

1

朝阳寺镇

罾沟村委会

2

朝阳寺镇

长岭村委会

2

清坪镇

清阳社区居民委员会

48

清坪镇

清水塘村委会

清坪镇

比西坪村委会

3

清坪镇

泗坝村委会

5

清坪镇

灯笼寺村委会

2

清坪镇

二台坪村委会

4

清坪镇

小河村委会

2

清坪镇

大石坝村委会

6

清坪镇

庄房坝村委会

3

清坪镇

把界村委会

6

清坪镇

绵羊洞村委会

2

清坪镇

大寨坪村委会

5

清坪镇

兰家沟村委会

3

清坪镇

青冈岭村委会

7

清坪镇

八斗箩村委会

1

清坪镇

中寨坝村委会

3

清坪镇

龙潭司村委会

5

清坪镇

苏家坪村委会

2

清坪镇

青冈坪村委会

1

清坪镇

太坪坝村委会

6

清坪镇

麻柳坝村委会

3

清坪镇

团坝子村委会

2

清坪镇

杨家庄村委会

3

清坪镇

柏杨坪村委会

3

清坪镇

高峰村委会

2

清坪镇

官敞坝村委会

1

清坪镇

排丰坝村委会

5

唐崖镇

唐崖社区居民委员会

32

唐崖镇

唐崖司村委会

唐崖镇

南河村委会

4

唐崖镇

三角庄村委会

2

唐崖镇

大石沟村委会

4

唐崖镇

谢家坝村委会

1

唐崖镇

彭家沟村委会

6

唐崖镇

大椿树村委会

3

唐崖镇

钟塘村委会

7

唐崖镇

沙包溪村委会

3

唐崖镇

卷洞门村委会

6

唐崖镇

两河口村委会

4

唐崖镇

龙潭坝村委会

5

唐崖镇

大水坪村委会

7

唐崖镇

燕朝村委会

8

唐崖镇

何家沟村委会

1

唐崖镇

邓家坪村委会

4

唐崖镇

升天界村委会

1

唐崖镇

官家堡村委会

3

唐崖镇

铜厂坡村委会

3

唐崖镇

小水坪村委会

10

唐崖镇

苏麻溪村委会

3

唐崖镇

杨家营村委会

2

活龙坪乡

活龙坪社区居民委员会

31

活龙坪乡

活龙村委会

活龙坪乡

茶林堡村委会

1

活龙坪乡

野茶村委会

1

活龙坪乡

东厢溪村委会

1

活龙坪乡

冲天坪村委会

1

活龙坪乡

凤凰村委会

3

活龙坪乡

水坝村委会

6

活龙坪乡

晓溪村委会

1

活龙坪乡

龙井村委会

1

活龙坪乡

二仙岩村委会

1

活龙坪乡

马鞍山村委会

1

活龙坪乡

海龙坪村委会

2

活龙坪乡

河坎上村委会

6

活龙坪乡

牡丹坪村委会

1

活龙坪乡

八家台村委会

9

活龙坪乡

蛮界村委会

1

活龙坪乡

拱桥村委会

3

活龙坪乡

龙生塘村委会

3

活龙坪乡

楼子庄村委会

1

活龙坪乡

茅坝村委会

13

活龙坪乡

龙泉村委会

1

活龙坪乡

观音塘村委会

4

活龙坪乡

玉盘村委会

1

小村乡

小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28

小村乡

小村村委会

小村乡

李子溪村委会

8

小村乡

羊蹄村民委员会

2

小村乡

荔木村委会

2

小村乡

中心场村委会

2

小村乡

田坝村委会

6

小村乡

大村村委会

8

小村乡

白果村委会

1

小村乡

土地溪村委会

1

小村乡

喂龙村委会

2

小村乡

兴隆沟村委会

1

黄金洞乡

黄金洞村委会

26

黄金洞乡

黄金洞社区居民委员会

黄金洞乡

金洞寺村委会

6

黄金洞乡

石人坪村委会

12

黄金洞乡

大沙坝村委会

4

黄金洞乡

尧坪村委会

3

黄金洞乡

冉家寨村委会

2

黄金洞乡

风背岩村委会

2

黄金洞乡

巴西坝村委会

6

黄金洞乡

五谷坪村委会

4

黄金洞乡

泗渡坝村委会

1

黄金洞乡

兴隆坳村委会

5

黄金洞乡

麻柳溪村委会

3

黄金洞乡

水杉坪村委会

1

黄金洞乡

黄家村村委会

1

黄金洞乡

青冈园村委会

1

黄金洞乡

石家坝村委会

2

大路坝区

大路坝村委会

16

大路坝区

大路坝社区居民委员会

大路坝区

谭家坪村委会

2

大路坝区

茅坪村委会

1

大路坝区

掌上界村委会

1

大路坝区

蛇盘溪村委会

3

大路坝区

汪大海村委会

1

忠堡镇

明星村委会

29

忠堡镇

高笋塘村委会

5

忠堡镇

大捷社区

2

忠堡镇

细皮沟村委会

1

忠堡镇

马倌村委会

3

忠堡镇

石门坎村委会

4

忠堡镇

廖家堡村委会

2

忠堡镇

庙梁子村委会  

5

忠堡镇

板桥村委会

7

忠堡镇

黄木坨村委会

1

忠堡镇

铁厂溪村委会

2

曲江镇

丁寨社区

38

曲江镇

高坡村

6

曲江镇

高山羊村

1

曲江镇

核桃园村

1

曲江镇

黄泥塘村

10

曲江镇

十字路社区

19

曲江镇

双拱桥村

10

曲江镇

天上坪村

1

曲江镇

桐子园村

1

曲江镇

湾田村

12

曲江镇

魏家堡村

1

曲江镇

杨家寨村

1

曲江镇

渔塘坪村

6

坪坝营镇

筒车坝村

11

坪坝营镇

坪坝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22

坪坝营镇

方家坝村委会

4

坪坝营镇

旋坨村委会

2

坪坝营镇

老岩孔村委会

5

坪坝营镇

坪坝营村委会

4

坪坝营镇

锣鼓坪村委会

1

坪坝营镇

新场村委会

13

坪坝营镇

真假坑村委会

4

坪坝营镇

花台山村委会

7

坪坝营镇

青岗坝村委会

2

坪坝营镇

马家沟村委会

2

坪坝营镇

土司坝村委会

6

坪坝营镇

铧厂村委会

4

坪坝营镇

杨洞社区居民委员会

31

坪坝营镇

廖家田村委会

1

坪坝营镇

梨树垭村委会

1

坪坝营镇

张家坪村委会

2

坪坝营镇

墨池寺村委会

1

坪坝营镇

官田堡村委会

2

坪坝营镇

黄鳝坝村委会

1

坪坝营镇

狮子岩村委会

0

坪坝营镇

当门坝村委会

2

坪坝营镇

大铧尖村委会

2

坪坝营镇

走马岭村委会

6

坪坝营镇

苟家营村委会

3

坪坝营镇

三岔坝村委会

4

坪坝营镇

石板铺村委会

8

坪坝营镇

沙道湾村委会

4

附件2:合理布局间距测量方法示意图

(一)申请点与最近参考点之间道路无障碍、无交通部门设置人行通道的,以申请点与最近参考点最近一侧营业门店中心点最短直线距离测量。

(二)申请点与最近参考点之间道路有交通部门设置的人行通道(包括斑马线、天桥、地下通道)的,以申请点与最近参考点最近一侧营业门店中心点行人交通行走规则最短距离测量。

(三)申请点与最近参考点之间道路有转角无障碍、又无交通部门设置人行通道的,以申请点与最近参考点最近一侧营业门店中心点行人交通行走规则最短距离测量。

(四)申请点与最近参考点之间道路有交通部门设置的人行通道(包括斑马线、天桥、地下通道)的,以申请点与最近参考点最近一侧贴近人行通道最短直线距离测量。

(五)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参考点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有垂直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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