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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包含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 (2)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投标人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规定,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并进行电子签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1)若投标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人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投标人经营该产品的经营许可证或经备案的证明材料;投标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该产品的注册或备案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有有效期的,所有证明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2)本项目采购的医疗器械产品:血压计、助行器、轮椅。注:投标人应按以上要求提供证书(证明材料)扫描件或清晰可辨认的图片并进行电子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