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采购包1:①彩色超声诊断系统(全身)属于Ⅲ类医疗器械,投标人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针对其自身生产的产品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针对非自身生产的产品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②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造影)、超声诊断仪(肌骨)属于Ⅱ类医疗器械,投标人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针对其自身生产的产品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针对非自身生产的产品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已提供包含二类备案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投标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