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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采购包2: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若投标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人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并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凭证(注: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2)若投标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产品的注册/备案证明材料(注: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
采购包2:
(1)若投标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人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并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凭证(注: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2)若投标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产品的注册/备案证明材料(注: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3)若投标产品属于《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规定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须承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该产品有效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如产品为新消毒产品,则须提供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说明: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承诺函格式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