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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兽药产品:本项目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须提供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兽药GMP证书》复印件、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供应商为非生产企业的须提供有效的经营包含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包含化学药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厂家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产品的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2)医疗器械产品:1)供应商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供应商的经营许可证/经营备案凭证证明材料。(仅限医疗器械适用); 2)响应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产品的注册/备案证明材料。(仅限医疗器械适用);3)提供响应产品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II/III类)或者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3)医用消毒产品:供应商需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