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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非生产厂家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备案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进行电子签章)(2)投标人所投产品若为医疗器械的,所投产品需具有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凭证。(注:对医疗器械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最新分类或不纳入管理的政策依据的,按最新政策提供上述证书并提供相关说明)(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进行电子签章)(3)若投标产品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生产厂商的,须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扫描件;投标人若为经销商的,须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商和投标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扫描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进行电子签章)(4)若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属于消毒产品的,须符合《消毒管理办法》要求,产品生产厂家须具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投标产品须具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进行电子签章)(5)若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特种设备的,所投产品需提供产品生产厂家有效期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进行电子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