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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投标产品(便携式心电图、便携式空气动力波、电子血压器、超声波治疗仪、多功能护理床(电动)、电脑中频治疗仪、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电子针疗仪、外科无影灯、红外辐照治疗仪、轮椅、中医理疗床)属于医疗器械,投标产品需具有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进行电子签章。;(2)投标产品(空气消毒机)须符合《消毒管理办法》要求,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具备有效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投标产品具备有效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投标产品若为新消毒产品须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并进行电子签章。;(3)投标产品(便携式心电图、便携式空气动力波、电子血压器、超声波治疗仪、多功能护理床(电动)、电脑中频治疗仪、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电子针疗仪、外科无影灯、红外辐照治疗仪、轮椅、中医理疗床)属于医疗器械,投标人为生产厂家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非生产厂家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备案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进行电子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