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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若投标产品属于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投标人为产品制造商的应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和范围至少包含:生产、销售Ⅱ类射线装置);投标人非产品制造商的应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和范围至少包含:销售Ⅱ类射线装置),同时提供产品制造商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和范围至少包含:生产、销售Ⅱ类射线装置);如投标产品已取得辐射豁免备案证明,则投标人提供该产品的辐射豁免备案证明资料,可不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