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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1)产品及其配套产品属于医疗器械范畴,供应商为该产品的生产厂家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供应商非该产品的生产厂家时,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已提交包含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供应商除外)。上述情况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2)若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供应商须承诺: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供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