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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1、若所投医疗器械非投标人生产,则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扫描件(仅限第三类医疗器械适用)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扫描件(仅限第二类医疗器械适用),第一类医疗器械可不提供。(提供根据国办发〔2017〕41 号政策要求“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但投标人需在此处提供自身的营业执照扫描件)2、所投医疗器械:(1)若为投标人自行生产,则须提供生产企业的: ① 一类医疗器械: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② 二、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2)若为投标人委托生产的,须提供受托生产企业的资料如下:① 一类医疗器械: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② 二、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③ 除上述资料外,同时还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委托协议(若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等文件中有体现,可不提供此协议);(2)投标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所投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扫描件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为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