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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本项目涉及的随车配件(铲式担架、自动上车担架)属于医疗器械,供应商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供应商经营该产品的经营许可/经营备案证明材料;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产品的注册/备案证明材料。;(2)供应商所投救护车车型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提供相关信息截图(包含公告首页、目次页及产品技术参数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