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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包含颗粒剂。(提供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影印件)(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要求: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故本项目只能所投产品生产企业参与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