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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投标人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若所投产品(含配置中的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产品制造商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非产品制造商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所投产品(含配置中的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产品制造商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非产品制造商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承诺合同签订前具备(格式自拟)】。若所投产品(含配置中的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产品制造商的,须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①“多证合一”查看营业执照扫描件;②对医疗器械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最新分类或不纳入管理的政策依据的,按最新政策提供上述证书并提供相关说明】。(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电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