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5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6-02-25
发布于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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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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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江苏德模注塑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二阶段)

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益德路639号5号房

江苏德模注塑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苏州博宏环保有限公司

租赁海德通信工业园5号房建筑面积900平方米,利用现有1条水性喷漆线(不涉及油性喷涂)、3台焊接机,增设2台PVD设备,共计4台PVD设备,年产安全气囊盖894万件、司标894万件。本次建设完成后,全厂年生产安全气囊盖900万件、司标900万件。

1.该项目实施后无生产废水排放,不涉及新增生活污水;

2.喷漆废气、清洗废气、除尘废气经漆雾过滤器+G3级空气过滤器处理+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DA006)排放,调漆废气、烘干废气经G3级空气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DA007)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根20米排气筒(DA008)排放,熔接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DA009)排放。喷漆、除尘、调漆、烘干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颗粒物、甲苯与二甲苯、苯系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标准。天然气燃烧产生的有组织废气 SO2、NOX、颗粒物、烟气黑度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熔接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清单)。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3标准,总悬浮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苯系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多功能数据传输及充电接口一体化产品生产项目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锦溪镇锦裕路99号D4厂房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昆山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年产数据/充电接口2亿件。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锦溪污水厂有限公司,执行昆山市锦溪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本项目激光切割产生的颗粒物经激光切割机自带的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6米高的排气筒(1#)排放,镭雕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镭雕机自带的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2根16米高的排气筒(2#、3#)排放,锡膏印刷、回炉焊废气、擦拭清洗废气、点胶/点锡、固化、除胶、设备除锈、实验室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管收集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根16米高的排气筒(2#、3#)排放,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甲苯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苯乙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和表2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3

苏州欢优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纸制品等加工项目

昆山市张浦镇永燃路20号3号厂房

苏州欢优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绿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拟投资300万元,租赁昆山市张浦镇永燃路20号的3号厂房建筑面积1009m2,项目建成后年加工覆膜纸制品600吨,包装盒、包装袋10万只。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工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张浦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工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张浦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覆膜、印刷废气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4

昆山耀弘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镁合金产品生产项目

巴城镇石牌立基路398号4号楼、5号楼

昆山耀弘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汇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本次拟投资15000万元,购置半固态成型机及其配套设备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手机、游戏机外壳220万件、平板外壳110万件、笔记本外壳130万件、医疗仪器外壳30万件、车载二连屏6万件、汽车零件4万件。

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石牌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执行昆山市石牌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项目脱模废气经配套废气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5

苏州铂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吸波材料、高频软磁材料件等产品生产项目

昆山市陆家镇增善路1号

苏州铂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金棕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考虑远期发展需求,拟投资1亿元人民币,在昆山市陆家镇增善路 1 号租赁瑞海点亮显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厂房建筑面积为15000m2。项目投产后预计年产吸波材料100万平方米、高频软磁材料件 3万平方米、硅橡胶-高频软磁材料件3万平方米、新能源电池防护垫10000万件、新能源电池缓冲垫120万平方米、二维软磁材料200吨、软磁注塑喂料100吨、气凝胶防护垫5000万件。

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陆家污水处理厂,执行陆家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新能源电池缓冲垫、防护垫生产线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3.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二维软磁材料生产线(除真空退火)、硅橡胶-高频软磁材料件生产线、高频软磁材料件生产线、软磁注射喂料生产线废气收集后经滤芯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3.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吸波材料生产线、二维软磁材料生产线(真空退火)废气收集后经DMAC回收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23.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DA001及DA002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DA003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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