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9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6-01-19
发布于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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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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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泽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弹簧、模具生产项目

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横塘路35号

昆山泽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晨睿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项目依托原有租赁厂房,厂房总面积1690㎡,不新增租赁面积,仅利用空置区域摆放新增设备。拟新增内孔机3-PHASE、磨簧机M02-2.5型等设备共新增142台,项目扩建后预计年生产弹簧1000吨,主要为气缸、离合器等工件类的弹簧;模具共10万件,模具主要为注塑件的高端工装治具。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花桥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花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弹簧加工、模具、检具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热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邦尼医疗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注塑制品、金属模具生产项目

昆山市张浦镇振兴东路1709号

邦尼医疗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晓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现因发展需求,企业搬迁至昆山市张浦镇振兴东路1709号,投资200万元租赁昆山华之为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现有厂房进行生产,总建筑面积为4104.02m2,搬迁后公司设计产能为年加工塑料制品3600万件、模具300套。

1.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工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张浦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工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张浦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注塑成型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7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磨床加工废气通过设备自带的集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CNC、数控车床加工废气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 丁二烯、甲苯、乙苯、二氯甲烷、氯苯类、酚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厂界无组织丙烯腈、苯系物、二氯甲烷、氯苯类、酚类、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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