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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会员可解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 来源: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18:01 访问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昆山伯塑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制品、水性覆膜铝板加工项目 |
昆山市陆家镇珠竹路 26 号 A 栋 1-2F |
昆山伯塑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绿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昆山伯塑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初期至今主要从事贸易销售,现因公司发展需要,昆山伯塑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450万元人民币,选址昆山市陆家镇珠竹路 26号A栋1-2F,租赁昆山市精伦电子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A栋1-2F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厂房建筑面积520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塑料制品(高分子改性功能材料)1000吨、水性覆膜铝板3000万片。 |
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陆家污水处理厂,执行陆家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项目挤出、涂层、烘干、固化废气由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混合工序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粉碎废气经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从严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苯乙烯、1,3-丁二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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