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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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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昆山三石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吊顶、铝板、铝型材加工扩建项目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蓬青路888号立德企业家园区27号楼1室 |
昆山三石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苏州晨睿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在现有厂房的空置区域进行本次扩建项目,新增冷弯机、雕刻机、喷塑机等生产设备,扩建铝型材生产项目,增加喷粉及喷粉前脱脂清洗、喷粉后加热固化、木纹转印等工序,扩建后全厂预计可年产金属吊顶10万件、铝板30吨、铝型材50吨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花桥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花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雕刻、焊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喷粉产生的颗粒物经喷粉房密闭收集二级旋风除尘器+滤筒过滤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固化、转印、覆膜废气经集气罩+管道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和喷粉产生的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有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氯乙烯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液化石油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和氯乙烯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限值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