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9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6-05-19
发布于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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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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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端侧功能性IC封装基板项目

千灯镇七浦西路北侧、宏洋路西侧

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建成后年产封装基板480000平方米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执行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接管标准。含氰废水(含镍)经碱性氯化法预处理后、化学镍废水经芬顿氧化法破络预处理后与电镀镍废水、场地清洁废水、其他含镍废水一起经含镍废水处理及回收系统(化学处理+UF超滤+RO反渗透)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化学镍钯金线、化学镍金线、电镀软金线前段除油、微蚀、酸洗工序后漂洗工段,其余82991t/a达到镍车间排放标准后,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制备纯水产生的浓水部分回用于洗涤塔、地面清洗、纯水设备维护保养,其余进入一般清洗废水回收系统(化学混凝沉淀+UF超滤过滤+RO反渗透)进一步回用于生产线前处理,其余部分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高浓度废水、有机废水、空压机含油废水经预处理(芬顿氧化+化学沉淀)后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络合铜废水经预处理(芬顿氧化破络+化学沉淀)后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以上经预处理后的水、综合废水与其他废水(纯水反冲洗及维护保养废水、冷却塔排水、洗涤塔更换水、实验室清洗废水等)等合计1080000t/a一起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混凝胶凝沉淀+生物处理+多介质处理)处理后排入昆山市千灯火炬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生产废水PH、COD、SS、NH3-N、TN、TP、总铜等因子排放执行昆山市千灯火炬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标准;氟化物排放参考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表2标准;总锡排放参考执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1限值;甲醛、石油类、表面活性剂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总镍(车间排口)、总氰化物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水污染物特别限值标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2标准。

2. 该项目实施后,镭射钻孔、机械钻孔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收集后由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1m高排气筒(FQ-Q-00144)排放;打靶、铣边、成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密闭收集后由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1m高排气筒(FQ-Q-00145)排放;镀金前处理线、化学镍金线、化学镍钯金线、电镀软金线、OSP线、镀锡线产生的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氨气,储罐区呼吸废气经包围体+槽边侧抽风/管道收集后由二级碱性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根31m高排气筒(FQ-Q-00146)排放;CFM前处线、去悬铜线、水平沉铜线、前处理线、填孔电镀线、DES线蚀刻工段、去膜线、闪蚀线、棕化线、防焊前处理线、电测前清洗线、网版制作酸脱脂工段产生的硫酸雾、氯化氢,水平沉铜线、闪蚀线、棕化线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水平沉铜线产生的甲醛经包围体+槽边侧抽风收集后由二级碱性洗涤塔处理+除雾器+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通过1根31m排气筒(FQ-Q-00147)排放;印刷、上感光胶、烘烤、固化、烘干、擦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密闭包围体+收集罩/密闭管道/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由洗涤塔+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通过1根31m排气筒(FQ-Q-00148)排放;Plasma除胶产生的含氟废气经设备排气口与管道相连收集后由二级碱性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根31m高排气筒(FQ-Q-00149)排放;化学镍金线、化学镍钯金线、电镀软金线产生的含氰废气经包围体+槽边侧抽风收集后由二级碱性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根31m高排气筒(FQ-Q-00150)排放;废水处理站生物处理池、污泥浓缩池产生的氨、硫化氢,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负压抽风/环境抽风收集后一起由洗涤塔+除雾器+一级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Q-00151)排放。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有组织排放浓度、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表6标准;甲醛、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甲醛、颗粒物、氟化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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