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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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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瑞瓦格塑料制造(昆山)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粒料生产项目 |
昆山市张浦镇振新东路1916号050幢A4#厂房一层 |
瑞瓦格塑料制造(昆山)有限公司 |
苏州锟晟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现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瑞瓦格塑料制造(昆山)有限公司拟搬迁至昆山市张浦镇振新东路1916号,租用昆山浩盛纺织厂有限公司现有厂房。搬迁后预计年加工改性塑料粒料3000吨,主要用于电子行业、汽车行业等塑料制品的生产等领域。 |
1.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工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张浦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工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张浦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投料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34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熔融挤出产生的废气经软帘+集气罩收集后经过二级活性炭处理经1根34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苯乙烯、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苯乙烯排放速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厂界无组织苯乙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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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强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光伏设备及元器件、5G通讯接收器零部件、监控摄像头零部件生产项目 |
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季广路508号 |
双强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
苏州常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年加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650万件,光伏设备及元器件500万件,5G通讯接收器零部件1000万件,监控摄像头零部件500万件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执行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接管标准。高浓度废水经隔油+陶瓷膜过滤器预处理后与其他废水合计30000t/年一起进入综合废水系统(破乳隔油+混凝絮凝气浮)处理后接入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处理,其中PH、COD、SS、NH3-N、TN、TP排放执行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接管标准,石油类、LAS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铝锭熔炼产生的颗粒物、天然气燃烧废气经软帘围挡+顶部集气罩收集后由耐高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密闭+管道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前处理烘干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粉末涂装产生的颗粒物经喷粉房封闭+管道收集后由旋风+袋式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粉末涂装后烘烤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隧道炉密闭+顶吸集气罩收集)与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一起由水洗塔+干式纤维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喷水性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经水帘柜密闭+管道收集)、喷水性漆后续烘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隧道炉密闭+顶吸集气罩收集)与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一起由干式纤维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压铸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软帘围挡+顶部集气罩收集后由滤网+水汽分离器+二级静电过滤+精密过滤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CNC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顶吸集气罩收集后由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前处理、振动研磨、车铣、磨床、火花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DA001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标准;DA002排放的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DA003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DA004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 表1标准;DA005、DA006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 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3966-2021) 表1标准,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表A.1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