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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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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昆山艾尤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透气膜模切产品、汽车零部件透气组件生产项目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张浦镇永燃路453号 |
昆山艾尤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盈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企业租赁昆山市张浦镇永燃路453号厂房建筑面积7200平方米,购置注塑机、压坯机、烘箱、覆膜机、模切生产线等设备190台/套,年产汽车透气膜模切产品3000万件、汽车零部件透气组件1000万件 |
1.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工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张浦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工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张浦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脱脂、拉伸、覆合、注塑废气经油雾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氨、氟化氢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5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9标准;厂界无组织氟化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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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德全药品(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西药制剂研发项目 |
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金竹路1号 |
德全药品(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拟投资1000万元建设西药制剂的研发及试制项目(小试),本项目研发产品包含消炎镇痛、抗菌、抗感染、心血管系统疾病等药品。 |
1.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陆家污水处理厂,纯水制备浓水和生活污水接管至陆家污水处理厂,执行陆家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项目称量、混合、配液、溶解、灌装及检验废气由万向罩/通风橱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8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TVOC、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标准和附录C速率限值,甲醇、乙腈、二氯甲烷、乙酸乙酯、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2标准和附录C速率限值,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内废水处理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标准; 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醇、二氯甲烷、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氯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7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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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名科技产业转型升级研发创新平台(中央研究院)建设项目 |
昆山市黄浦江北路219号 |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博宏环保有限公司 |
总投资8000万元,利用厂区现有3#厂房三楼、6#厂房及科技楼共9003.51m2,建设世名科技产业转型升级研发创新平台(中央研究院)项目,主要进行电子材料、ESG材料、色彩材料研发,应用工程、分析测试。 |
1.该项目实施后,不新增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 2.该项目实施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投料废气与色彩研发废气合并后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7)处理后通过1根18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电子材料研发、ESG研发废气由集气罩、通风橱收集分别经3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8、TA009、TA010)处理后通过3根15米高排气筒(DA008、DA009、DA010)排放,应用工程、分析测试废气由集气罩、通风橱收集经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11、TA012)处理后通过2根19米高排气筒(DA011、DA012)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苯、甲醛、酚类、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甲醇、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苯、甲醛、酚类、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甲醇、苯系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