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9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6-01-29
发布于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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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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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天泰模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金属制品生产项目

昆山市周市镇陆杨杜家路313号2号房、3号房、5号房

天泰模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绿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现因公司发展需要,企业拟投资800万元人民币,在现有厂区租赁2号房1楼、3号房、5号房1楼对现有项目进行扩建,厂房建筑面积合计为4019.68平方米。为满足客户需求,企业利用现有设备并新增购置井式氮化炉、喷砂机等设备,新增渗氮、喷砂等工艺,新增年生产金属制品3900吨,项目建成后预计全厂年生产金属制品4330吨。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渗氮废气经高温燃烧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热处理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喷砂、抛丸废气密闭收集后分别经2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总悬浮颗粒物无组织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立讯电源(昆山)有限公司模块电源生产项目

昆山市锦溪镇锦商路699号

立讯电源(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博宏环保有限公司

本项目拟租赁位于昆山市锦溪镇锦商路699号的立讯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K2厂房2楼剩余空闲区域,用于项目建设,租赁建筑面积为5100平方米。企业拟投资5000万元,预计年生产模块电源180万件/年。

1.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锦溪污水厂有限公司,执行昆山市锦溪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本项目钢网清洗、锡膏印刷、回流焊、点胶、烘烤、镭雕和酒精擦拭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滤网+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激光分板和自动分板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设备自带除尘器处理后经滤网+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3

昆山安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动滑板车、智能扫地机、汽车、童车塑料配件生产项目

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逢善路318号6栋1楼

昆山安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国环正源(江苏)生态有限公司

公司租赁厂房3311.26平方米(整层),拟购置注塑机、混料机、粉碎机以及公辅设施等设备共计约30余台/套,年产电动滑板车、智能扫地机、汽车、童车塑料配件98万件。

1.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花桥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花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注塑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7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氨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4

昆山迅盈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体育用品加工项目

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1068号12号房

昆山迅盈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苏州绿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年加工体育用品60万件

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陆家污水处理厂,执行陆家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项目注塑废气由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粉碎及设备维护废气经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颗粒物、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厂界苯乙烯、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系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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