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4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6-09-14
发布于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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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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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鑫光热处理工业(昆山)有限公司热处理加工生产线技改项目

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6号

鑫光热处理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拟投资2000万元在现有厂房内对现有热处理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增加多功能热处理淬回火设备及清洗等附属设备,以满足在原来的热处理工艺基础上增加新能源车、航空设备以及医疗设备上的五金配件的热处理工艺需求;逐步淘汰原有的螺丝热处理工艺。技改后,全厂年产螺丝等零部件37000t/a,新能源车、航空设备以及医疗设备等五金配件8000t/a,炉具设备150套/年。

1.本项目实施后无生产废水排放,研磨废水及空压机含油排水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项目实施后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

2.项目实施后,热处理车间淬火废气由密闭集气罩收集、天然气燃烧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收集后经4套油雾净化器+水帘幕处理后分别通过4根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6、DA007)排放;喷砂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湿式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清洗废气由设备自带的收集装置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渗碳/氮、软氮化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后经水帘幕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回火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后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废气、废水处理产生的恶臭废气通过加强通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厂区内总悬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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