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6-07-23
发布于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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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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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健大电业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模具加工项目

周市镇陆杨鑫茂路888号

健大电业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博宏环保有限公司

增加模具清洗工艺,年清洗加工模具3000套(其中自产模具250套/年,外购模具2750套/年),模具水路200套,现有产品种类和产能不变。

1.该项目实施后,不新增生活污水;漂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2.该项目实施后,清洗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昆山金盛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526号8号房

昆山金盛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盈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年加工塑料制品1亿个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废气、挤出废气、印刷废气、固化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2米高排气筒排放,拉管废气、烫金废气、粉碎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3

昆山普瑞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端通讯连接器生产项目

昆山市陆家镇珠竹路135号

昆山普瑞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虹善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投资额15000万元,租赁华声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现有5#、11#工业厂房,建设高端通讯连接器生产项目,公司拟新购全自动电镀生产线(定制)、冲压机、冲床、成型机等设备约400台(套),年产高端通讯连接器47.2亿个,产品为高端通讯连接器

1.项目含氟废水由化学沉淀预处理后与不锈钢电抛、活化清洗废水经“一级絮凝沉淀”处理后再同其他含镍废水一并经含镍废水处理单元处理,出水回用不外排;含铜废水由含铜废水处理单元、含氰废水由含氰废水处理单元预处理后再和其他重金属废水一并经综合废水处理单元1处理,出水回用不外排;其他废水(不含重金属、不含氰)经综合废水处理单元2处理,出水53441t/a同冷却塔排水3600t/a、纯水制备浓水15197t/a一并通过生产废水排口接管至陆家污水厂集中处理。生产废水中pH、COD、SS、NH3-N、TN、TP、石油类执行陆家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有机碳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电子元件”间接排放标准。生活污水通过生活污水排口接管至陆家污水厂处理,执行陆家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项目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5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切割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5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1~4#线电镀酸性废气经吸风罩+二级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5~8#线电镀酸性废气(不含碱性废气)经吸风罩+二级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50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5~6#线碱性预镀镍、9~10#线镀钯镍碱性废气经吸风罩+二级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50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9~12#电镀线酸性废气(不含镀金废气)经吸风罩+二级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50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9-12#线镀金废气经吸风罩+二级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50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污水站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二级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8)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二级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9)排放;焊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焊接烟气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CNC加工有机废气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分别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表9标准;颗粒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140-2021)表1、表3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分别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表1二级“新改扩”标准;DA003、DA004、DA006、DA007有组织排放的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氰化氢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标准,磷酸雾参考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表2执行;DA009有组织排放的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硫酸雾、氰化氢、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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