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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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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昆山中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及天窗总成加工项目 |
昆山市陆家镇赵田路9号 |
昆山中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江苏虹善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投资5000万元,项目投资完成后年产新能源汽车从动盘总成250万套、天窗总成250万套。 |
1.项目含镍、氟废水(15790.2t/a)经含镍、含氟废水处理单元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新增生产废水(综合废水14846.8t/a)进入厂区内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接管至陆家污水处理厂处理,PH、COD、SS、氨氮、总氮、总磷执行陆家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生活污水接管至陆家污水处理厂,执行陆家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项目实施后,热水炉燃烧废气收集后通过1根2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电泳及固化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6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电泳固化燃烧废气收集后通过1根26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抛丸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6m高排气筒(DA004)排放,脱漆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6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淬火废气收集后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26m高排气筒(DA006)排放。DA001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DA002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标准,DA003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DA004颗粒物、DA005硫酸雾、DA006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3标准,厂区内总悬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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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上善精密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塑胶件生产项目 |
昆山市花桥镇蓬善路309号1号厂房 |
昆山上善精密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优格茗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344平方米,拟购置注塑机等设备共计约65台/套,预计年产塑胶件1000万件(主要包含汽车内外饰件、雨刮器、保险杠塑料配件,产能约900万件;吸尘器、扫地机等家用电器配件,产能约100万件),原料均为外购。(本项目不生产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淘汰、限制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承诺开工前完善节能、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花桥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花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粉粹废气经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表9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