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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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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新建物流台车、登高车、手推车生产项目 |
张家港市凤凰镇映山路24号 |
苏州钢昱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名恒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映山路24号,投资800万元,租用张家港市国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厂房,建筑面积12800平方米,从事物流台车、登高车、手推车的生产。本项目建成后年生产物流台车10万台、登高车5000台、手推车5万台。 |
1.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预处理后接管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2.本项目下料工序自动切管机产生的废气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光纤激光切割机产生的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修边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粉工序产生的废气密闭负压收集后经大旋风+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烘干、喷粉固化工序燃天然气,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废气排放执行报告表所列相应标准。 3.采取先进的低噪声设备,隔声、吸声、消声,降低交通噪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报告表所列标准。 4.制定和落实固体废物的厂内收集和贮存、综合利用、安全处置的实施方案,实现“零排放”。 |
无 |
| 2 |
张家港华达码头有限公司3#泊位改造项目 |
张家港市大新镇沿江公路9号 |
张家港华达码头有限公司 |
张家港市远创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张家港市大新镇沿江公路9号,为改建项目,使用原有3#泊位及原有40000平方米堆场,调整3#泊位经营品种,减少50万吨/年作业散货经营品种,调整为50万吨/年作业第9类危险货物,具体为新能源车辆、锂电池储能设备(非废旧),总投资200万元,调整改造后码头主体结构、泊位前沿线、码头装卸工艺无变化,年吞吐量不变。 |
1.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本项目无新增废水。 2.本项目无新增废气。 3.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项目运营期的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排放限值。 4.本项目固体废物无新增。 |
无 |
苏州钢昱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诺书
张家港华达码头有限公司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