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9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6-03-19
发布于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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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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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天蔚蓝电驱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扁线电机定转子项目

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1206号22号房1层

天蔚蓝电驱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昆山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年新增生产电机扁线定子4.9万套、电机永磁转子5万套、电机碳纤维转子5000套。

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陆家污水处理厂,执行陆家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项目涂覆、固化、浸渍、滴漆等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测试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去漆皮、焊接、补焊、激光打标废气收集后经移动式烟尘处理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涂覆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粉尘回收装置处理后回用,机加工废气收集后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DA001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标准,DA001排气筒酚类有组织排放及DA002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氨、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酚类、颗粒物和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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