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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会员可解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 来源: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17:40 访问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昆山金彩达工程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制品加工项目 |
昆山市张浦镇俱进路279号 |
昆山金彩达工程塑胶有限公司 |
苏州绿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拟投资500万元,搬迁至昆山市张浦镇俱进路279号,租赁厂房建筑面积6897m2,项目建成后年加工工程塑料粒子1500吨,塑料制品200万件。 |
1.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工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张浦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工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张浦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挤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注塑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混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氨、甲苯、乙苯、酚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清单)表5标准;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甲苯、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清单)表9标准;厂界无组织丙烯腈、酚类、苯系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苯乙烯、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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