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9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吴江区)
发布时间:
2026-05-09
发布于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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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   箱:wjhbj_jhk@126.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年产机械零部件10000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齐心村頔塘路729号自有厂房

金色工业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科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机械零部件10000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1.厂区应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项目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吴江震泽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尾水达标排放。

2.本项目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排放,按环评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其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标准;有组织排放的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理,规范生产操作,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3.本项目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东、西、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5.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标识。

7.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8.请做好其他有关污染防治工作。

2

公司整体搬迁改造项目

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杨路 313 号

苏州复盈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整体搬迁改造项目

1.厂区应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项目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苏州汾湖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汾湖城区水质净化厂)尾水达标排放。

2.本项目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排放,按环评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其中注塑、点胶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苯、1,3-丁二烯、苯乙烯、乙苯、丙烯腈、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乙醛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苯乙烯排放速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喷漆、调漆、烘干及印刷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相关标准;加工、打磨及粉碎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理,规范生产操作,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3.本项目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使东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执行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5.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标识。

7.按报告表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8.请做好其他有关污染防治工作。

3

(2410-32*开通会员可解锁*-492141)年产金属面夹芯板200万平方米、净化产品45万件项目

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 坝金贤路152#

苏州励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晨睿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410-32*开通会员可解锁*-492141)年产金属面夹芯板200万平方米、净化产品45万件项目

1.厂区应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项目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苏州汾湖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汾湖城区水质净化厂)处理,尾水达标排放。

2.本项目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排放,按环评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其中喷塑、固化废气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相关标准;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相关标准;其余工段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理,规范生产操作,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3.本项目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使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5.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标识。

7.按报告表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8.请做好其他有关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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