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4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6-01-14
发布于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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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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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美特尔金属制品(苏州)有限公司零部件生产项目

昆山市千灯镇石浦玉溪中路99号A5#

美特尔金属制品(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金棕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项目拟投资1000万元,新增汽车零部件(主要为汽车尾门锁,天线等)、ATM机零部件、打印机零部件的加工,年产量分别为9000万件、40万件、30万件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执行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激光切割、打磨产生的颗粒物经下吸式集气装置/管道收集后由设备自带的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冲压、机加工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防护罩+收风口收集后由设备自带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焊接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由移动式焊烟净化除尘器处理后通过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昆山辰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制品加工项目

昆山市陆家镇陆丰西路6号6号房

昆山辰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绿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年加工塑料制品180吨

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陆家污水处理厂,执行陆家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项目投料、粉碎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混炼、挤出、注塑废气由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有组织苯系物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 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颗粒物、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厂界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系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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