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4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6-07-14
发布于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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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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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苏州环玺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塑料、橡胶制品加工项目

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园区大道69号4号厂房

苏州环玺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盈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拟投资1000万元,购置挤出机、油压成型机、混合机、切料机等及其他辅助设备,建成后年加工塑料制品29吨、硅橡胶制品48吨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昆山锦溪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市锦溪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本项目成型、压合、油压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表6标准,氯化氢、氯乙烯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昆山红苹果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环保型聚氨酯薄膜产品生产项目

昆山市千灯镇丰收南路156号

昆山红苹果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优格茗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购置塑料加工设备TPU单层吹膜机组,双层共挤薄膜高效吹塑机组等设备,年生产塑料制品环保型聚氨酯薄膜1230吨(厚度0.0055-0.15毫米)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执行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吹塑、流延/挤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由两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两根28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清单)表5标准;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清单)表9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3

江苏安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及农产品检测项目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金洋路 15 号 4 号房

江苏安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盈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本次总投资1000万元,依托已租赁工业厂房,购置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等质检设备等110台/套进行扩建,建成后经营范围不变,年增加检测农残26500份、检测兽残2000份,检测重金属元素分析14500份、检测添加剂2000份、检测微生物10000份、检测转基因1500份。

1.本项目无新增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花桥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花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柜+集气罩收集后通过2套碱洗涤+酸洗涤+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根21.6米的排气筒排放,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甲苯、氟化物执行将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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