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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7-0211
(合同编号:LLXYDB2025-JL-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部
委 托 人: 柳林县水利局
监 理 人:山西中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LLXYDB2025-JL-001
合同名称: 柳林县 2025年度淤地坝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第一标段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林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山西中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柳林县 2025年度淤地 坝建设工程施工第一标段、第二标段、第三标段、第四标段监理服务,经 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柳林县 2025年度淤地坝建设工程
2、建设地点:柳林县孟门镇车则坂村、和尚弥村;王家沟乡南洼村; 成家庄镇王家寨村、艾掌村;贾家垣乡李家垣村、曹家沟村
3、工程等别(级):
柳林县 2025年度淤地坝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第一标段淤地坝参数
| 序号 | 淤地坝名称 | 工程规模 | 工程 等别 | 主要建筑 物级别 | 建设地点 | 备注 |
|---|---|---|---|---|---|---|
| 1 | 车则坂大型淤地坝 | | 大(2)型 | V等 | 5级 | 孟门镇 车则 坂村 | 施工一标段 | |
| 2 | 和尚苑大型淤地坝 | | 大(2)型 | V等 | 5级 | 孟门镇 和尚劳村 | 施工二标段 | |
| లు | 南洋小型淤地坝 | 小型 泳地 坝 | / | 王家沟乡 南洼村 | 施工三标段 | |
| 4 | 商家洼小型淤地坝 | 小型淤地 和 | 1 | 成家庄镇 王家寨村 | 施工三标段 | |
| ഗ | 艾滋中型淤地坝 | 中型淤地 和 | ♥等 | 5级 | 成家庄镇 艾掌村 | 施工三标段 |
| 序号 | 滋地坝名称 | 工程规模 | 工程 等到 | 主要建筑 物级别 | 建设地点 | 备注 |
|---|---|---|---|---|---|---|
| 6 | 李家垣大型淤地坝|大(2)型| V | 等 | 5级 | 贾家垣乡李 家垣村 | 工四标段 麻 | |
| 曹家崖底中型淤地 | 切 | 中 型淤地 坝 | 等 V | 5级 | 家垣乡 员 動 家沟村 | 施 工四标段 |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1965万元
5、工期:365日历天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柳林县2025年度淤地坝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第一 标段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新建车则坂大型淤地坝、和尚苑大型淤地坝、 南洼小型淤地坝、高家洼小型淤地坝、艾掌中型淤地坝、李家垣大型淤地 坝、曹家崖底中型淤地坝7座淤地坝工程。
其中:车则坂大型淤地坝、和尚筑大型淤地坝、李家垣大型淤地坝、 艾掌中型淤地坝、曹家崖底中型淤地坝为碾压淤地坝,枢纽由大坝、溢洪 道、放水建筑物"三大件"组成;南洼小型淤地坝、高家洼小型淤地坝为 小型碾压淤地坝,枢纽由大坝、放水建筑物"两大件"组成。
| 主要技 术指标 | 游地坝 名称 | 车则坂 大型淡 地坝 | 和尚劳 大型法 期坝 | 南洼小 型淤地 -阿 | 商家连 小型放 期坝 | 艾掌中 型於地 मेंग | 李家垣 大型谈 地坝 | 曹家屋 底中型 游地坝 |
|---|---|---|---|---|---|---|---|---|
| 工程 规模 | 控制面 积 km² | 3.84 | 2. 46 | 0. 37 | 0.78 | 1.08 | 2. 35 | 1. 16 |
| 总库容 万m3 | 53. 06 | 60. 46 | 3.78 | 7.97 | 11.70 | 54.99 | 15. 24 | |
| 拦泥库 容万 m3 | 34. 113 | 43.73 | 1.64 | 3.47 | 7.68 | 41.78 | 10. 31 | |
| 大坝 | 形式 | 均值碾 压上坝 | 均值碾 压土坝 | 均值碾 压土坝 | 均值碾 压土坝 | 均值碾 压土坝 | 均值碾 压土坝 | 均值碳 压上坝 |
| 溢洪道 | 形式 | 开散式 溢洪道 | 开散式 溢洪道 | 开散式 溢洪道 | 开散式 溢洪道 | 开散式 溢洪道 | ||
| 放水 建筑物 | 形式 | 卧管 | 卧管 | 卧管 | 卧管 | 竖井 | 卧管 | 卧管 |
| 输水 涵洞 | 形式 | 钢筋 混凝土 箱涵 | 钢筋 混凝土 箱涵 | 钢筋 混凝土 箱涵 | 钢筋 混凝土 箱涵 | 钢筋 混凝土 箱涵 | 钢筋 混凝土 矩形箱 演 | 钢筋 混凝土 矩形箱 海 |
新建7座淤地坝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1685.8297万元
4、监理阶段:团施工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以合同工程开工通知 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贰拾攻万贰任捌佰陆拾元整(小写) *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其中税金为:16576.98元,不含税金为:276283.02元。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报价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书一式_陆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_叁_份。
| 此 | 页 | 无 | ||
| 正 | 文 |
| 委托人:柳林县水利局 | 监理人:山西点容项目 商限公司 ABA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或授权代表人: | 018238 或授权代表人: |
| 单位地址:柳林县行政办公大楼六层 单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壬 | |
| 峰街道迎泽西大街 86号信达国际金 | |
| 融中心 1105 室 | |
| 邮政编码:033300 | 邮政编码:030000 |
|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sxylsw0163.com |
| 传 真: | 传 真: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 |
| 原水西关支行 | |
| 号: 版 ------------------------------------------------------------------------------------------------------------------------------------------------------------------------------ | 号: 6950 6593 8 |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 | 号: 3051 6100 9151 |
| 签订地点: 柳林县水利局 | |
| 签订时间:2025年_10_月_9_日 |
1. 监理报酬清单说明
... (1) 本监理服务费报价是根据招标文件及监理规范,完成合同条款中约定监理服 务阶段的监理服务范围和内容所需要的监理服务费用。
(2) 本监理服务费报价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标准以及招标 范围涵盖工程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3)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受监工程工期延长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固定总 价,监理服务所需一切费用全部含在投标报价中,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 外,不再调整;
单位:人民币元
| 监理报酬分项名称 | 金额(元) | 备注 |
|---|---|---|
| 监理人员费 | 180000. 00 | 元 |
| 设施设备购置和使用费 | 29305. 32 | 元 |
| 管理费 3 | 元 | |
| 利润 | 25116.64 | 元 |
| 税金 | 16576. 98 | 元 |
| 1 | 元 | |
| 合计报价 | 222860.00 | 元 |
| 41861.06 发电 28 | ||
中,四周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资托代理人2 (22)(签字或盖章) 2025 年 09 月 08 日
筑 622 页
致:山西中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柳林县2025年度淤地坝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编号; SJ*开通会员可解锁*7290377)的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你单 位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提交的投标文件,经济标委员会客观、公正评 审,招标人最终确定你单位为该项目_第一标段_的中标人。
中标价格:人民币式拾玖万贰仟挪佰陆拾元整(¥292,860.00) 监理服务期限:施工全过程及缺陷责任期 质量要求:所监理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总监理工程师:自磊
相关证书名称及编号:注册监理工程师 2310010573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 标人签订合同。
*开通会员可解锁*
地址:太原市阳光汾河湾C区东6号楼1单元2302
邮编:030000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1、国家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3、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4、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监理人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和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经发包人提出拒不改正的;
2、监理人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经发包人提出拒不改正的;
3、监理人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经发包人提出拒不改正的。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发包人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和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2、发包人擅自做出有悼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发指示的决定、 指示和通知;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酬金。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无。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 提供时间 | 收回时间 | | 保存和保密要求 |
|---|---|---|---|---|---|
| 1 | 项目批复文件 | 1 | 监理合同签 | ||
| 2 | 经审查后的设计文件 | 1 | 订后 7日内 | 合同工程完 | | 妥善保管保存, | |
| 3 | 招标文件 | 1 | 工验收后 | 合同工程完工验 | |
| 4 | 投标文件 | 1 | 开工前 | 14 日内 | 收后退还委托人 |
| റ | 施工合同 | 1 |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 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 3天;紧急事项 2天;变更文件_3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_无
第十七条 明确监理人员保险责任:
1. 投保主体:由监理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派驻现场的所有监理人员(以监 理人提交并经委托人确认的《现场监理人员名单》为准)投保。
2. 保险类型及额度:
(1) 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人保额不低于50万元,需涵盖意外身故: 伤残及医疗保障,其中医疗费用报销限额不低于10万元/人。
(2)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年度累计赔 偿限额不低于 300万元,保障范围包括监理人员在现场执行监理任务时因 意外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 保费承担与保单备案:
(1)保费已包含在原合同约定的监理正常服务酬金(*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中, 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2)监理人需在监理人员进场前完成投保,于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将 保单原件(备查)及复印件(加盖监理人公章)提交委托人备案;若监理 人员中途更换,需在新人员进场前完成新增投保,并同步更新备案资料,
4. 保险期限:需覆盖整个监理服务期(*开通会员可解锁*至2026年10 月14日)及保修期;若因工程延期导致监理服务期延长,监理人需同步延 长保险期限,且不得额外向委托人主张保费增加费用。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参照附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_2_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 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 需劳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均质碾压土坝、放水建筑 物、输水涵洞等工程。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大坝:坝基与岸坡处理、结合槽开挖及回
却、坝体填筑及压实;溢洪迦、卧管(竖井)、输水涵管:基础处理、混 凝土浇筑、箱涵基础处理及安装、回坝等工序。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全部分部工程验收。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_365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 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二、支付方式为: __ 银行转账 ___
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依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 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附件四计取。
二、支付方式为: __ 银行转账 ____
三、支付时间为:合同完工验收、资料移交后全部结清监理费用。
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合同额10%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___ 合同额 10%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速约金:合同额10% 。
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项目主管部门调解,协调不 成,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___项目法人上级主管部门_。
二、仲裁机构为:项目所在均仲裁机构_。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 元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 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 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 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 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 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 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 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 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 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 "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 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 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 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 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 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 的弹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 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 同。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向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 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签发讲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 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
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 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 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 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 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 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 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 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 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 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 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 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 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 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 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 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 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 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 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
合同的做理。协助费机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三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定间的兴取。
第二十七条 快限施工作业程序,采取劳动、巡视、限踪检测和平行检 测等方法实施监测。需要求对的重要部位和关例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的 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鉴理和归档, 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躺制《监理目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用报、监理专题 根谷、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投有兴观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加关配合工作。费托人委托 监测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议文件资料的保存、团收 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 限内,朵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沙及委托人的专列、专有技术或其他 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税例。
第三十二条 您现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又付方式在专用合同系 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起由此引超脸观工作骨谱 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视人应得到监理的 加服务酬论: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 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 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 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 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 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 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 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 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 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 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 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 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 28天内未收
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 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 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 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 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 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 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 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 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 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见投标文件)
一、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
《一》设计方面
I、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 专题报告。
2、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 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 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 批准。
3. 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 查系包人的开工准各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
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 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 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 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 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 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 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 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 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 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 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 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 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 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 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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