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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柳林县水利局 乙方:山西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柳林县薛村镇人民政府
甲方:柳林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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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柳林县行政办公大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刘忠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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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山西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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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大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 71 号 5-1-2401 号(一
服多址)
法定代表人:高渝洲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丙方:柳林县薛村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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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柳林县薛村镇薛村
法定代表人:薛彦军
联系方式:
第一条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 术语定义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词语和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均应 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政府投 资工程施工合同》及现行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行定义。包括但 不限于合同、合同文件、发包人、承包人、协作方、监理人、工
程、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工期、竣工日期、缺陷责任期、开工 通知、竣工验收、质量保证金、履约担保、分包、不可抗力、选 约、索赔等。上述词语的具体含义以本合同及现行有效法律法规、 行业标准解释为准。如合同条款与行业标准或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应以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为准。
1.2 合同解释原则
本合同的解释应邀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及行业惯例优先的 原则。若合同文件存在歧义,应优先按照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 行解释;如仍有疑义,则参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相关管理部门 解释或由争议解决机构裁决。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存 在冲突时,应以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为准。各方应本着最大限度 实现合同目的的精神进行解释。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与优先顺序
2.1 合同文件组成
本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协议书、履约担保、预付 款担保函、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函、中标通知书、技标函及技标 函附录、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 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2.2 合同文件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之间如有不一致或冲突,优先顺序依次为:合同协 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图纸、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其他补充协议及附件。各镇人民政府与承包人签订的补充 协议或管理文件,仅在不与本合同冲突时适用。
第三条 合同生效、履行与解除
3.1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签约前应提供镇政府授权签约的 有效证明文件。合同主体信息以签约时登记为准。合同生效后, 三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3.2 合同履行
三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协作配合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 各项权利和义务。甲方对工程款支付和工程质量最终验收享有核 心权利,丙方负责日常管理与协调,乙方负责项目施工及相关技 术服务。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及时沟通,妥善处理分歧, 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3.3 合同解除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根本违约或法律政策变化等 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出解除合同。
甲方行使解除权时有权接管施工现场。解除程序及后续结算、移 交、善后工作,参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及行业惯例执行。合同解除 后,各方应积极配合完成工程结算、资料移交、现场清理等相关 工作,确保工程善后处理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 工程概况与合同范围
4.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柳林县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提高项目第三标段
工程地点: 薛树镇
工程内容:新修建提水泵站5座,上水压力管线 5189m,输 水管线 19*开通会员可解锁*m,配水管线 31496m,入户管线 29360m,调蓄水池 6座,净化设备1台,消毒设备1台。
4.2 合同范围
本合同覆盖工程的全部施工、设备安装、材料采购、质量管 理、竣工验收、保修服务等全过程。甲方负责资金拨付与质量终
验,丙方负责日常管理、协作与配合,乙方负责具体施工及技术 服务。合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现场管理、工程安全、 环保、进度控制、资料整理、移交等内容。
第五条 合同核心权利义务条款
5.1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贰任肆佰参拾万零肆任玖 佰捌拾玖元零叁分_元(¥ 24304989.03 _元)。甲方的财政拨款 到位后,应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目内支付。
5.2 承包人项目经理: 程燕佳
5.3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5.4 计划工期: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 为90个日历天(自监理人书面开工通知之日起计算)。
5.5工程质量
5.5.1 本项目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相关水利规范规
程标准。
5.5.2工程验收标准为: 合格 。。
5.6. 试验和检验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由承包人负责委托水 利工程相关试验室进行检验,监理见证、取样。
第六条 三方职责分工
6.1 甲方职责
甲方负责工程款支付、组织工程质量终验收、工程变更管理、 资金拨付、竣工结算、争议解决主导权等核心权利。甲方有权监 督 丙方履行发包人义务,并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度、资金 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甲方应及时组织 工程竣工验收,审批重大变更事项,协助丙方办理重大手续,确 保工程顺利推进。甲方不承担丙方日常管理、现场安全等责任, 但有权对丙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两方作为协作方,系受甲方(水利局)委托代管项目管理权 限。丙方承担发包人除工程款支付、质量终验收组织以外的全部 发包人权利义务,包括施工场地提供、手续办理、日常管理、协 词、证件批复、分部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现场安全、环境保护、 治安保卫等职责。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及相关资 料,保障乙方顺利进场,并协助乙方办理地方相关施工证件、批 件、用地手续等。丙方负责施工现场日常管理,包括安全、环保、 治安、文明工地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丙方负责分部工程和 单位工程验收的组织与协调,配合甲方组织竣工验收。丙方负责 地方材料运输、协调,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其他发包人日常权利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环境保护、事故处理、应急方案、 文明工地等,具体以合同附件及行业惯例为准。丙方未履行上述
义务,导致工程延误等,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丙 方基改、赔偿损失。
6.3 乙方职责
乙方作为承包人,承担全部施工任务及相关技术服务,负责 人员、设备、材料、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按合同约定完成工 程并接受甲方、丙方监督。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不得违法分包、转包。乙方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行业标 准进行自检、报验、整改。乙方应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为员 工购买保险,防止事故发生。乙方应采购合格材料,按合同标准 报验。乙方应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及时调整,保证如期竣工。乙 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丙方进行各类验收、整改、移交。乙方应按 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等。
第七条 甲方核心权利与义务
7.1 核心权利
甲方有权主导合同争议解决程序,包括协商、诉讼等。争议 解决程序具体实施依据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条款。
7.2 甲方义务
甲方应及时拨付工程款,组织竣工验收,变更管理,协调重 大事项,为工程顺利推进提供必要支持。甲方应协助丙方办理重 大手续,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甲方对丙方日常管理、现场安全等 事项仅承担监督与指导责任,不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 丙方权利与义务
8.1 权利
丙方有权作为发包人日常管理代表,履行证件办理、现场管 理、分部验收、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职责,监督施工安全与环 境保护,组织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及阶段验收。
8.2 义务
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及相关资料,保障乙方 顺利进场。丙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地方相关施工证件、批件、用 地手续等。丙方承担施工现场日常管理责任,包括安全、环保、 治安、文明工地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丙方负责分部工程验 收的组织与协调,配合甲方组织竣工验收。丙方负责地方材料运 输、协调,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其他发包人日常权利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施工安全、环境保护、事故处理、应急方案、文明工地等, 具体以合同所件及行业债例为准。
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工程延误等,须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整改、赔偿损失。丙方应在接到甲方整改 通知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否则甲方有权直接接管丙 方管理职责,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暂停工程进度、扣除相关款 项等。
第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9.1 权利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采购材料、调配人员设备, 享有合理利润、按进度申请工程款、参与验收、提出工程变更建 议、索赔等权利。乙方有权获得甲方、丙方提供的施工场地、资 料、协调支持。
9.2 义务
乙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技术标准完成全部施工任务,确 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乙方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行 业标准进行自检、报验。乙方应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为员工 购买保险,防止事故发生。乙方不得违法分包、转包。乙方采购 材料须符合设计标准,报监理及丙方验收。乙方应编制施工进度 计划,及时调整,保证如期竣工。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丙方进
行各类验收、移交。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质量保证 金等。乙方还应执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应急处置、争议协商 等义务。
9.3 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导致工程延误、质量不合格、安全 事故等,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赔偿 损失。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丙方整改通知后7日内,及时采取有 放措施予以纠正,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丙方有权暂停 施工。
第十条 履约担保与保证金
10.1 履约担保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按甲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担保金额、 形式及有效期参照招标文件及行业惯例。履约担保有效期自 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担保方式可为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
其他经甲方认可的形式。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规定比例 (10%),具体以专用合同条款或附件为准。
10.2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_3%,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 无质量问题后退还。
第十一条 施工进度、工期与计划管理
11.1 施工进度计划
乙方须编制详细施工总进度计划,报丙方、甲方审批。进度 计划应包括各阶段目标、关键节点、工期安排、资源配置。进度 计划应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11.2 工期管理
工程工期为90日历天,自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之日起计算。 因甲方及丙方原因延误,工期顺延;因乙方原因延误,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或提前需经甲方、丙方、乙方协商一致并签 订补充协议。
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须及时调整进度计划,报丙方、 甲方审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赶工。乙方应配合甲方、 两方制定赶工方案,必要时可采取增加人力、设备、加班等措施。
12.1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招标文件要求。 乙方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自检、报验、整改。质量标 准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与检验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 程验收规程》等执行。
本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 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参照验收规程。验收程序:按照水 利相关验收规程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12.3 质量保证及保修
乙方须对工程质量负责,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修复责任。甲方 有权扣留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退还。本工程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 (组)同意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日起1年。
12.4 质量事故处理
发生质量事故,乙方须及时报告甲方、丙方,配合事故调查、 整改。整改方案需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甲方有权主导事故处 理,丙方应积极协助。事故处理应包括原因分析、损失评估、整 改措施、责任追究等环节。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与资金管理
13.1 工程款支付主体
甲方为唯一工程款支付主体,所有工程款项由甲方审核、批 准、拨付。丙方元权干涉或代为支付。
13.2 支付方式
工程进度款根据县财政拨款进度及现场工程量确认的80%支 付,财政结算审核后付款至审定价款金额的 97%。
13.3 道期付款
甲方途期支付工程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计算逾期利息起算时点为应付款项届满次日,且不得 计入质量保证金计算基数。期违约金。乙方不得因甲方逾期支付 而擅自停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治安管理与环境保护
14.1 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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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设备安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 准。丙方负责监督乙方执行技术标准,甲方有权终审。技术标准 应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必要时可参照国际标准。
第十六条 合同夜更与调整
16.1 变更苑围
涉及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工期变动、关键技术方案调整 等,须经甲方审批同意。丙方有权提出变更建议,乙方可申请合 理变更。变更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16.2 变更程序
变更事项须由三方根据现场实际发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 变更,须附工程量增减计算书、技术可行性报告及对工期影响的 评估文件,涉及技术方案调整的变更必须附专家论证意专家资质 应符合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中保密约定相关要求,甲方审批
后生效。变更涉及工程款、工期、质量等,须签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为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 变更估价
变更事项价格调整按合同约定、行业惯例、甲方审批程序执 行。涉及重大变更须由甲方、丙方、乙方三方协商。估价方式可 采用价格指数法、造价信息法等。
变更事项涉及人工费调整的,按省级住建部门颁布的实时定 额标准执行。
16.4 农民工工资支付
乙方应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如因乙 方原因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甲方、丙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直至乙方改正。乙方拖欠工资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工 程款中代付并双倍扣除相应款项。乙方应按月向丙方提交农民工 工资支付凭证,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支付明细,丙方有权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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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字表蓝鲸时
醉对京衣可,太阳、波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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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甲方要求移交工程及相关资料。甲 方负责工程档案管理,丙方配合移交。资料包括施工记录、验收 报告、竣工图纸、保修书等。
19.3 保修责任
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按合同约定计算。保修 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修复,甲方、丙方有权监督。缺 陷责任期满后,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保修费 任包括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方面。
第二十条 风险分担
20.1 风险分担
工程风险由乙方承担,保险不足部分由乙方补偿。甲方、丙 方不承担因乙方未按保或保险不足导致的损失。保险责任的转移 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为准,具体移交程序参照第二十条竣
工验收、移交与保修条款。风险分担应明确各类不可预见事件的 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定义
不可抗力指地震、洪水、战争、骚乱、政府政策变化、重大 传染病疫情、政府征收行为等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 事件。不可抗力事件须经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发生不可抗力,三方应及时通知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不可抗力 范围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
21.2 不可抗力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无法履行,三方应及时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调整合同、解除合同。损失分担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不 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在
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28天内提交损失报告。 不可抗力处理应包 新损失评估、责任分担、后续补救等环节。
22、1 违约情形
任何一方迹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延误、质量不含格、货金 损失、安全事故等,均构成违约。逃约方须承担违约金、赔偿损 关、整改责任。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擅自 变更合同内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未按时 移交工程、未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关键节点超 15日等。
基础结构、隐蔽工程等关键质量环节,乙方应承担永久追责 责任,不受缺陷责任期限制。
违约方不承担守约方预期利润、商誉损失等间接损害赔偿。
基础工程延误每日按合同价 0.1%计罚、主体工程 0.15%、竣 工验收阶段 0.2%,累计不超过该部分合同价 20%。
甲方、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赔偿;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 程款、扣除保证金;丙方有权暂停施工、调整管理。重大违约可 解除合同,按行业惯例结算。违约方应在接到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守约方有权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 解除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
22.6 同一选约行为经两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违约金标准上 浮 50%。
22.7 违约金及赔偿
同类违约三次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进约金比例、赔偿方式按专用合同条款及行业惯例执行。违 约方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违 约行为对应合同价款的 30%。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的 其他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
23.1 争议解决方式
三方发生争议,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争议评审 组评审。若争议评审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机构以合同约定为 准。
23.2 争议执行
争议期间,三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暂按甲方确定方案执 行,直至争议最终解决。争议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若无法确定,则由各方按过错比例分担。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24.1 补充约定
三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合同组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不得与本合 同核心条款相冲突。
24.2 保密约定
三方须对合同内容、工程资料、技术秘密、商业信息等予以 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保密义务在 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24.3 合同履行配合
三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沟通、协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遇 特殊情况应及时协商解决。各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确保 信息畅通。
第二十五条 附则与补充
25.1 合同变更与补充
合同圈行期间,因此策调整、工程变更等需要调整合同内容, 三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25.2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六份, 平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25.3 合同未尽事宜
合同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标准 施工招标文件》等权威模板执行,或由三方协商解决。
25.4 合同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结算、
保修期满后自动终止。合同终止后,三方应妥善完成移交、结算、 善后事宜。
第二十六条 农民工工资专条
26.1 农民工工资 履约保证
乙方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 策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 付台账,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资数额、支付时间等信 息,确保工资支付透明、可追溯。
26.2 保证措施
乙方应在每月末前向丙方提交农民工工工资支付凭证,丙方有 权对支付凭证进行核查。乙方应该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 工资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账户资金异常变动需实时推 送预警信息至甲方监管系统。乙方应定期向甲方、丙方报告农民 工工资支付情况,接受甲方、丙方的监督。
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甲方、丙方有权要求 乙方立即改正,并按未支付工资总额的10%支付进约金。乙方未 按要求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提供虚假凭证的,甲方、丙方有权暂 停支付工程款,直至乙方改正。因乙方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 致农民工投诉、上访等事件,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 偿责任。
26.4 保证期限
本展约保证条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且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26.5 其他
本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应严格履行相关约定。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履约担保
(2) 预付款担保函
(3) 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函
(4) 中标通知书
(5)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 其他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
27.2 附件签约要求
所有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放力。附件内容如有调整,须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
协议。合同附件应与主合同一并归档,作为履约、验收、结算、 争议处理等依据。
27.3 附件递交与归档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了日内将所有附件材料避交甲方、丙方 审核归档。附件原件由甲方、乙方、丙方分别保存一份,复印件 可用于备案、报审、管理等用途。附件如有遗失、损毁,应及时 补充并备案。
27.4 附件补充与更新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补充或更新附件,应由三方协商一 致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新附件同样具备合同效力。
(以下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