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5万吨塑料颗粒项目 (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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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1
发布于
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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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恒越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5万吨塑料颗粒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项目批复情况。年产5万吨塑料颗粒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西江产业园广西汇源包装有限公司厂房内,于2024年获得环评批复(贵环审〔2024〕194号),原项目工程的塑料颗粒生产线及配套环保设施已安装完成,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由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建设单位对原项目建设内容进行了改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变更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内容。(一)原项目选址不变,现有厂房使用占地面积由5500m2增加为6400m2,同时项目占地面积增加厂房西北侧厂房周边原有配套的空置区域,约为1900m2。(二)项目生产原料变更,原辅材料由原项目的原生PP塑料粉末变更为原生PP塑料、废PE塑料(为回收其他企业、已进行过加工、清洗处理后、不含危险废物的废旧聚乙烯塑料)、原生PP塑料粉末及石粉。(三)新增2条塑料颗粒生产线,由原项目5条生产线增加至7条生产线。(四)项目生产工艺变更,增加干法破碎、清洗工序用于处理废PE塑料原料;项目熔融挤出工序前,增加混合工序,将石粉与塑料原料部分进行混合后上料。(五)项目环保设施变更,废气处理设施由原项目“集气罩+催化燃烧装置+活性炭吸附”变更为“集气罩+二级过滤棉+水喷淋+除湿除雾+催化燃烧装置+活性炭吸附”;增加设置厂内污水处理站用于处理清洗工序废水,工艺为“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处理”,经处理后回用作为生产清洗用水。

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51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2.83%。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取得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409-450802-04-01-793968。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项目在密闭车间内生产,混合上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管道进入一套“二级过滤棉+水喷淋+除湿除雾+催化燃烧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通过一根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排放限值要求。2.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臭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排放限制要求。3.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5.厂区内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等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限值要求。6.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1.项目废PE原料清洗废水经“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处理后用于生产清洗循环回用,不外排。2.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西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较严者后排入贵港市西江污水处理厂,项目须在西江污水厂2000m³/d污水处理应急设施完工、可接纳项目外排的生活污水后方可投产运营。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地面清洁粉尘定期收集后交由废旧回收单位处理,挤出工序过滤产生的滤渣、项目切粒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外售,格栅渣、沉淀池沉渣定期交由废旧回收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园区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废手套及抹布、废矿物油、废过滤棉、废过滤网、废活性炭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原环评批复文件《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5万吨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贵环审〔2024〕194号)从即日起废止。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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