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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1616
安达市升平镇境内42宗共计22197.01亩国有草原一年期饲草拍卖公告
黑龙江省湧泉拍卖有限公司受安达市坤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达市林草服务中心授权单位)委托,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时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w.hlj.gov.c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安达市林草服务中心持有的安达市升平镇境内42宗共计22197.01亩国有草原一年期饲草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期限从拍卖成交并交齐成交价款当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拍卖标的基本情况(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公告数据仅供参考)
| 序号 |
名称 |
坐落位置 (安达市辖区) |
四至 |
面积(亩) |
发包 年限 |
起拍价 (元) |
竞买保证金 (万元) |
|
| 1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三分场路西卫星牧场界东区块(1)草原 |
西:路 东:光伏 南:闫永利 北:光伏 |
248.08 |
1 |
7,442.40 |
0.2 |
| 2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三分场路西卫星牧场界东区块(2)草原 |
西:3号 东:魏殿才 南:闫永利 北:安达畜牧场 |
394.40 |
1 |
11,832.00 |
0.3 |
| 3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三分场路西卫星牧场界东区块(3)草原 |
西:4号 东:2号 南:闫永利 北:安达畜牧场 |
444.47 |
1 |
13,334.10 |
0.3 |
| 4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三分场路西卫星牧场界东区块(4)草原 |
西:李洪宝 东:3号 南:闫永利 北:安达畜牧场 |
427.85 |
1 |
12,835.50 |
0.3 |
| 5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三分场路西卫星牧场界东区块(5)草原 |
西:邓红玉 东:计文利 南:闫永利 北:安达畜牧场 |
403.20 |
1 |
12,096.00 |
0.3 |
| 6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三分场路西卫星牧场界东区块(6)草原 |
西:7号 东:邓红玉 南:闫永利 北:安达畜牧场 |
359.07 |
1 |
10,772.10 |
0.3 |
| 7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三分场路西卫星牧场界东区块(7)草原 |
西:卫星牧场 东:6号 南:闫永利 北:安达畜牧场 |
418.22 |
1 |
12,546.60 |
0.3 |
| 8 |
饲草 |
升平镇 |
建设桥东至肇州界区块(8)草原 |
西:9号 东:水务局草原 南:昌德界 北:建设界 |
689.49 |
1 |
12,410.82 |
0.3 |
| 9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西干线西至肇州界区块(9)草原 |
西:昌德界 东:8号 南:昌德界 北:建设界 |
291.07 |
1 |
5,239.26 |
0.2 |
| 10 |
饲草 |
升平镇 |
西干线西杏升路南至排水渠区块(10)草原 |
西:周林 东:董德顺 南:周林 北:路 |
901.18 |
1 |
16,221.24 |
0.4 |
| 11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西干线西杏升路南至肇州界区块(11)草原 |
西:周林 东:毕海州 南:肇州界 北:路 |
1996.87 |
1 |
35,943.66 |
0.8 |
| 12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西至西干线区块(12)草原 |
西:毕海州 东:13号 南:肇州界 北:路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13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西至西干线区块(13)草原 |
西:12号 东:14号 南:肇州界 北:路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14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西至西干线区块(14)草原 |
西:13号 东:15号 南:肇州界 北:路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15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西至西干线区块(15)草原 |
西:14号 东:16号 南:肇州界 北:路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16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西至西干线区块(16)草原 |
西:15号 东:17号 南:肇州界 北:路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17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西至西干线区块(17)草原 |
西:16号 东:18号 南:肇州界 北:路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18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西至西干线区块(18)草原 |
西:17号 东:19号 南:肇州界 北:路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19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西至西干线区块(19)草原 |
西:18号 东:20号 南:肇州界 北:路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20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西至西干线区块(20)草原 |
西:19号 东:21号 南:肇州界 北:路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21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西至西干线区块(21)草原 |
西:20号 东:明沈路 南:肇州界 北:路 |
475.00 |
1 |
8,550.00 |
0.2 |
| 22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东至渠之间区块(22)草原 |
西:牲畜市场 东:23号 南:油田路 北:八厂二矿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23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东至渠之间区块(23)草原 |
西:22号 东:24号 南:油田路 北:八厂二矿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24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东至渠之间区块(24)草原 |
西:23号 东:25号 南:油田路 北:八厂二矿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25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东至渠之间区块(25)草原 |
西:24号 东:26号 南:油田路 北:八厂二矿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26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东至渠之间区块(26)草原 |
西:25号 东:27号 南:油田路 北:八厂二矿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27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东至渠之间区块(27)草原 |
西:26号 东:28号 南:油田路 北:八厂二矿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28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东至渠之间区块(28)草原 |
西:27号 东:29号 南:油田路 北:八厂二矿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29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东至渠之间区块(29)草原 |
西:28号 东:30号 南:油田路 北:八厂二矿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30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东至渠之间区块(30)草原 |
西:29号 东:许庆智 南:油田路 北:八厂二矿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31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东油田路南区块(31)草原 |
西:明沈路 东:32号 南:肇州界 北:油田路 |
487.17 |
1 |
8,769.06 |
0.2 |
| 32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东油田路南区块(32)草原 |
西:31号 东:肇州界 南:肇州界 北:油田路 |
487.17 |
1 |
8,769.06 |
0.2 |
| 33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保田村南渠东区块(33)草原 |
西:渠 东:34号 南:肇州界 北:计春来 |
553.91 |
1 |
9,970.38 |
0.2 |
| 34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保田村南渠东区块(34)草原 |
西:33号 东:35号 南:肇州界 北:计春来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35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保田村南渠东区块(35)草原 |
西:34号 东:36号 南:肇州界 北:计春来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36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保田村南渠东区块(36)草原 |
西:35号 东:37号 南:肇州界 北:计春来 |
500.00 |
1 |
9,000.00 |
0.2 |
| 37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保田村南渠东区块(37)草原 |
西:36号 东:王清海 南:肇州界 北:计春来 |
502.93 |
1 |
9,052.74 |
0.2 |
| 38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幸福村渠北区块(38)草原 |
西:耕地 东:于长林 南:耕地 北:安达畜牧场 |
410.34 |
1 |
7,386.12 |
0.2 |
| 39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西干线西杏升路南至肇州界区块(39)草原 |
西:40号 东:周林 南:肇州界 北:杏升路 |
508.78 |
1 |
9,158.04 |
0.2 |
| 40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西干线西杏升路南至肇州界区块(40)草原 |
西:肇州界 东:39号 南:肇州界 北:杏升路 |
369.75 |
1 |
6,655.50 |
0.2 |
| 41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明沈路东至渠之间区块(41)草原 |
西:30号 东:渠 南:肇州界 北:八厂二矿 |
501.10 |
1 |
9,019.80 |
0.2 |
| 42 |
饲草 |
升平镇 |
升平镇保田村东至肇州界区块(42)草原 |
西:37号 东:渠肇州界 南:肇州界 北:肇东界 |
826.96 |
1 |
14,885.28 |
0.3 |
二、瑕疵及相关说明
1.我单位在拍卖会前向竞买人充分展示了拍卖标的的现场实物情况及相关资料,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进行拍卖。展样期间竞买人应到委托人处仔细阅读委托人拟订的相关协议内容(公告后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内容),竞拍人在网上参与报名时,即视为已认同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
2.报名成功后,即视为竞拍人在公告规定的展示期间内,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现状、本公告、拍卖规则及拟签合同全部条款。竞买人已充分认可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等相关情况,同时承诺已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调查标的相关风险,在拍卖会前对标的的情况和价值进行自我判定,拍卖成交后不就标的的品质、价值、面积、用途等要求我单位及委托人承担担保、保证责任。
3.拍卖成交后发生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仅享有饲草采收权,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取土、开渠、建设任何建(构)筑物。
5.发包期限:1年,具体期限从拍卖成交并交齐成交价款当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
6.拍卖成交后,草原管护、防火、防盗、禁牧等责任及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若出现任何问题由买受人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7.遇国家或地方草原改良、生态修复等工程,买受人须无条件配合。
8.成交后买受人应及时与委托方签订相关合同,否则视为毁标,毁标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9.标的物内有可能影响采收的其他异物,如草包、土包等,竞买人(买受人)报名前应充分了解并认同。
10.本次拍卖涉及到的草地(草原)被征用、占用时,买受人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及时退出、占用部分,委托人及时向买受人退回被征用、占用部分剩余期限的购买费用,预期收益不予补偿;被征用,占用产生的土地补偿价款归委托人所有,买受人拒不配合,并不腾退出征占用部分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三、拍卖时限
1.展样时间、地点:*开通会员可解锁*至6月22日工作时间,标的物所在地。
2.拍卖方式:互联网电子竞价,拍卖项目开始时,进入竞拍倒计时(900秒),若在该倒计时内无人出价,则项目流拍;若有人出价,则刷新倒计时,直到无人加价为止,拍卖结束,价高者得。
3.报名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竞买人应于此时间前使用数字证书或用户名登录新版“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报名并按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4.拍卖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时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w.hlj.gov.cn)进行公开拍卖。
5.确认书签署: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前与黑龙江省湧泉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手续。
6.付款期限:拍卖成交当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前一次性付清成交价5%的拍卖佣金和成交价款。竞买保证金不冲抵成交款项,在所有款项交齐后无息返还。
7.拍卖成交并交齐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后,竞买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委托人处签订相关协议书(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3份,拍卖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安达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收款票据复印件1份),如逾期,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8.交款方式:
(1)成交价款账户
户名:安达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923*开通会员可解锁*679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
(2)拍卖佣金账户
户名:黑龙江省湧泉拍卖有限公司
账号:37*开通会员可解锁*2118
开户银行: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安信用社
行号:4*开通会员可解锁*。
四、 竞买保证金须使用网上注册的账户进行交纳,采用“转账、电汇”方式,不支持现金存入。跨行转账存在系统延迟、银行间系统差异等原因造成汇款失败,建议竞买人务必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2日操作并交纳。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竞买保证金、未足额支付竞买保证金或竞买保证金未汇至指定账户的,竞买人不得参加竞买。
五、 履约担保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约定时间内交齐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并签署《成交确认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委托人处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
六、 违约责任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构成违约,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作为拍卖公司拍卖会支出费用转入至拍卖公司账户,委托方有权再次拍卖。
2.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成交价款的,即视为违约。如委托人拒绝买受人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买受人所交包括保证金在内的各种款项均不予退还,且竞买保证金作为拍卖公司拍卖会支出费用转入拍卖公司账户,同时拍卖人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3.恶意竞拍、串标、扰乱秩序的,取消竞买资格,追究法律责任。
4.拍卖标的为国有资产,任何造成损失的行为将依法追责。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相关文件及电子交易说明等资料请到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w.hlj.gov.cn)—“服务指南”进行下载相关操作手册 。
八、本公告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九、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看样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吴先生
拍卖公司报名咨询电话(微信同步):*开通会员可解锁*
黑龙江省湧泉拍卖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网络拍卖规则、须知
黑龙江省湧泉拍卖有限公司受安达市坤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达市林草服务中心授权单位)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安达市林草服务中心持有的安达市升平镇境内42宗共计22197.01亩国有草原一年期饲草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期限从拍卖成交并交齐成交价款当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现将有关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如下:
一、本《拍卖规则、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现场看样后及认真仔细阅读,了解并认可本须知、规则、上传的附件及网签的相关文件等全部内容,方可参与竞买。
二、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规则、须知及上传附件和网上要求网签文件的各项条款,并对自身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凡报名参加竞买的,皆视为对所有资料予以认可,并对自身的竞买行为负责。
三、竞买人应为我国境内合法自然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成交后委托人以现状交付,拍卖标的资料仅供参考,以现场展示为准,以现状拍卖及交付。
五、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显性瑕疵已在展示期间充分告知。拍卖人不承担显性及隐性的瑕疵担保责任。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查验标的物的现状并充分了解标的物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实地看样,未看样参加竞拍的,后果、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应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充分认可,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六、本次拍卖采取互联网电子竞价,价高者得。
七、未成交竞买人,如无特殊原因,无息返还竞买保证金。返还金额=保证金-汇款手续费 。
八、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当日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前将成交款及拍卖佣金交至相应指定账户。
九、拍卖佣金:拍卖佣金为成交价5%。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全额拍卖款的,除所交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外,拍卖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的规定执行。
十一、拍卖人不作所有权转移的任何承诺,不承担所有权转移涉及的一切费用。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成交后,经营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三、竞买人应当遵守拍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除保证金不退还外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终)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五、竞买人应选择配置较高、运行稳定、网速较快的电脑环境参加竞拍,因网络延时、断网、停电及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延时出价、无效出价及未竞拍成功等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六、简易流程:按顺序操作每个步骤,否则无法进入竞拍环节
1.账号注册。竞买人参拍前应到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w.hlj.gov.cn)
自然人注册:选择自然人;法人注册:选择竞买人
2.注册账号完善基本信息。完善基本信息,上传所需资料,等待核验;老用户:请更新资料,核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报名等所有操作。
3.网上报名并缴纳保证金。网上申请保证金账号,并“电汇”缴纳竞买保证金。
4.保证金缴纳完毕后,进入页面查询保证金,然后进行竞拍资格确认。
5.网上竞拍请及时刷新页面进行更新,避免出价失败。
十七、如发现拍卖中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可如实举报 。
十八、如买受人有违反公告、须知、规则等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所交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拍卖公司报名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提示:相关文件及电子交易说明等资料请到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http://ggzyjyw.hlj.gov.cn)-进行下载相关操作说明 。
黑龙江省湧泉拍卖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内容如下:
协议编号:安林草饲草(2026) 号
饲草购买协议
甲方:安达市林草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安达市市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鉴于:甲方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其所有的 亩现有情况下草原生产的饲草销售给乙方,由乙方自行采收;乙方经公共资源交易拍卖程序取得该饲草的购买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标的
甲方的饲草采取现场位于安达市 。界线图附后;交易单位为亩。
二、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_ 年_ 月_ 日止。
三、购买价格
协议期限内全部饲草价款共计 元。
四、支付方式
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协议期限内的全部饲草价款。
五、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制止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改正。
2.甲方有权在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对本协议标的进行转让和利用本协议标的进行担保的行为,并责令其改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本协议期限届满后,甲方及时收回协议标的。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依法享有对本协议标的的采草权。
2.本协议涉及的草地(草原)被征用、占用时,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及时退出征用、占用部分,甲方及时向乙方退回被征用、占用部分剩余期限的购买费用,预期收益不予补偿;被征用后,占用产生的土地补偿价款归甲方所有,乙方拒不配合,并不腾退出征占用部分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损失由乙方自负。
3.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交付购买费用,逾期15日未交付的,本协议终止,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当合理利用承包标的,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破坏性、掠夺性开发经营,不得在协议标的范围内建设固定的或非固定的设施。在协议期内乙方不得私自转包、转让。
5.为了更好地维护草原生态环境,遵循绿色发展的原则,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恢复草原生态,提高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和生产力,乙方在协议期范围内,应当积极无条件配合甲方在草原上实施国投项目及临时征用(例如:草原改良、草原补播等项目),拒不配合影响甲方生产作业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在协议期限内对其购买的饲草从生长到采收结束并运出期间承担防火、防盗、禁牧等义务,拒不承担义务造成损失时由乙方自行承担,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乙方责任。
7.如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草原绝产或减产较重时,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六、协议解除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认为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继续履行已不能实现协议的订立目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负赔偿责任;
2.因甲方原因,承包标的存在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 未按本协议约定交付购买费用的,以日为单位,按照年承包费总额的0.05%标准向甲方按日支付违约金;乙方拒不支付的,甲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乙方支付并解除协议。
(2) 破坏草原植被、非法改变草原用途,擅自进行草原流转、不履行草原改良建设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并重新组织发包,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不配合征用、占用行为,不服从政府的禁牧、休牧命令及草原改良建设计划,甲方可以解除协议,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 本协议期限届满,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腾退草原,或因征收、征用草原,甲方要求乙方限期腾退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照年购买费用总额的0.05%标准向甲方按日支付违约金,甲方可对承包标的重新组织发包。
八、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安达市人民法院管辖。
九、其他约定
1.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饲草购买协议的订立、履行等行为进行监管。
2.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饲草购买协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按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意见重新签订。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双方应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土地性质或土地用途变更,双方应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还乙方变更部分土地已收取的承包费。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其他权利。
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由其他相关部门留存备案,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协议重要说明
本协议内约定的草原(草地),均为安达市林草服务中心林草权属证书范围内按草原管理的国有土地(包括草原地块中的后备耕地、道路等)。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