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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5-20
发布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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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188号131铺

YXZL1CA12603000003-2今天日期:Wed May 20 10:12:39 GMT+08:00 2026 扫描二维码

出租标的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188号131铺
出租面积 10.7726平方米
出租用途 商用 (详见“其他披露事项”第6点)
出租期限 6年
免租期限
配套设施 按现状出租
租金挂牌价格 首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894.00元,租金递增每满两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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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188号131铺
出租委托方
广州市越秀区北秀实业有限公司
信息公告次数
3
起始日期
Wed May 20 00:00:00 GMT+08:00 2026
截止日期
Tue Jun 02 00:00:00 GMT+08:00 2026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北秀实业有限公司
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188号131铺
出租面积 10.7726平方米
出租用途 住宅 商用 办公 工业 其他 (详见“其他披露事项”第6点)
出租期限 6年
免租期限
配套设施 按现状出租
租金挂牌价格 首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894.00元,租金递增每满两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
出租标的权证信息
租金支付方式 详见合同版本
权证名称 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权证编号 12登记01036987
权证所列示的建筑面积 26768.55平方米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首层商业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空置
使用情况详见附表
占用
原租赁期内
原承租方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是 否
原租赁合同期限:至 年月日止
原租赁期满 使用人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是 否
交易方式
现场举牌报价 现场一次报价 网络一次报价 网络多次报价 综合评审 《现场一次性报价实施办法》 其他方式
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A.不变更挂牌条件,在首次挂牌的当年内继续重新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B.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出租行为的批准情况
监督单位名称:广州粤瑞控股有限公司 批复文件名称:/
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为广东省内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广东省户籍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年龄须在18至60周岁之间(含18周岁和60周岁),年龄界定日以本项目现场报名的截止日为准。原承租人不受此条件限制。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须在报名时提供户口本(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2、意向承租方须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支付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失信人、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记录等,且没有未结的拖欠债务法律诉讼。 3、意向承租方如为出租方或广州粤瑞控股有限公司监管出租物业的承租方(含已退租者),必须是在合同期内诚信履约(包括但不限于按时缴纳租金且本项目报名截止日期为止无欠租欠费记录、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配合出租方完成结算,服从出租方或广州粤瑞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合法使用物业、未擅自转租、分租、未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及未出现严重租赁合同纠纷等,最终以出租方或广州粤瑞控股有限公司的核实认定为准),否则一经查出,该承租方不得参与;若该承租方为企业法人未诚信履约的,承租方及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或企业(包括承租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等)均不得参与。若承租方为自然人未诚信履约的,则承租方作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与。 4、本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2,682.00元。意向承租方在挂牌公告期内凭交易保证金的转账证明到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28号一楼)办理现场报名登记手续。交易保证金以挂牌公告期截止当天24:00前达账为有效(注意事项详见“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设置、以及违约处理”)。 收款账户名称: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广州黄花岗科技园支行; 账号:4405 0140 0109 0900 8888 5、本项目如有原承租方且不放弃优先承租权的,须到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缴纳交易保证金并参与交易。

履约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将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详见附件: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非住宅)]。 2、承租越秀区内国有物业的承租方要以企业法人机构的身份(含个体工商户)在广州市越秀区注册【适用于广州市越秀区内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非住宅用途的物业】。 3、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应严格按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用物业,包括但不限于不超过规定的租住人数上限、到该物业所属街道的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等。 3、意向承租方作出报价行为时,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已经确认到出租标的现场进行了实地查勘了解,并已清楚知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标的实际使用面积、四至、物业产权情况、证载用途、装修标准及现有设施等)以及披露的各项信息,且对出租标的现状没有异议,同意按现状并接受披露的各项信息的前提下承租。意向承租方在竞得出租标的后不得再以出租标的现状为由提出任何异议,应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并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首月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按照租赁合同最后一期租金金额的3倍向上取整计算)。若意向承租方不按时缴纳,视为放弃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取消本项目成交结果并要求意向承租方承担相关责任,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将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该交易保证金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扣除意向承租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出租方所有。

其他披露事项

1、出租方对出租标的按照现有质量、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出租方作为非住宅用途出租的物业,承租方须依法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手续),出租方协助提供现有资料。在办理证照期间须按本合同约定依时缴交租金,不得以是否能够办理经营证照为由迟交、拒交租金或向出租方、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3、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方须承担并按时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因使用出租标的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4、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设备、水电煤气状况、途经出租标的及出租标的地下埋藏的给排水管道现状)。 5、承租方须按照政府关于经营业态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经营选址。如承租方拟经营对于选址有特殊限制的业态(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停车场等),承租方须自行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咨询本出租标的是否符合选址要求,按相关政策指引审慎办理经营许可,避免投资损失、行政处罚等风险。 6、出租标的作商业用途出租,不得用作停放、销售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配件、仓储、批发、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等扰民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不允许的用途。

特别事项说明

1、凡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注册网上账号,账号实名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注册网址:https://new.gemas.com.cn/),无账号将无法参与竞价活动。 2、已受理报名登记的意向承租方,在通过资格审核后方能参与本项目的竞价活动。 3、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承租方,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将另行通知组织标的现场展示和竞价活动。 4、通过竞价或评审等方式确认成交方后,即视为本项目已确认成交,成交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出租方与成交方签订租赁合同。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成交之日在成交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付交易服务费(交易项目确认的月租金成交价×12个月×4%),同时将成交情况以《成交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出租方与成交方。 5、成交公示期满且无第三方提出异议的,由出租方与成交方签订租赁合同。如在成交公示期内收到有效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我司有权对出租项目作出延期交易、重新组织交易或终止交易等决定。 6、确定成交方后,如因不可抗力,或公、检、法等有权机关、其他监管机构要求中止交易、或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出租方无法与成交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完成本次公开招租工作,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交易服务费按交易项目确认的月租金成交价×12个月×4%收取,扣除后的交易保证金余款不计息地退还承租方。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 7、场地交付以出租方向原承租方/占用人主张退场并收回场地后的实际交付日为准,租期起算日以场地实际交付之日为准。如在本项目成交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因原承租方/占用人未退场导致出租方不能及时交付场地时,交易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场地,或承租方可提出终止本次交易,但不得追究出租方及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任何责任或经济损失。同时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

评审标准要点(适用于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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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设置、以及违约处理

1、交易保证金须用意向承租方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交易保证金交纳到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的资金结算监管账户,一份交易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标的,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不接受现金交易。 2、意向承租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在本项目挂牌公告期截止日期前,凭交易保证金转账证明到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现场报名登记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已办理现场报名手续的但未缴纳足额交易保证金的,允许以挂牌公告期截止日期当天24:00前达账为有效,逾期则同样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3、通过银行转账时,应在银行进账单(网上支付界面)或汇款凭证中准确填写收款人和缴款人名称、账户、缴付金额、缴款人证件号码信息;银行进账单或汇款凭证的备注/用途/附言等备注信息栏中应准确填写招租交易项目的项目名称和款项用途(参照格式:XXX路XXX街XXX号交易保证金)。 4、意向承租方若存在逾期未缴纳交易保证金、缴款人与意向承租方不一致(特殊情况除外)、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少于项目要求的交易保证金等情况,将被视为自行放弃承租意向,并据此作为不通过资格审核的认定标准之一。 5、不能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承租方,在收到承租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3个工作日内可提出资格审核异议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已认可承租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内容,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该意向承租方签署知悉确认手续且异议申请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特殊情况除外)。 6、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承租方在举行报价活动前,自愿放弃参与该标的报价且到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确认手续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意向承租方须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法律责任(特殊情况除外)。 7、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将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该交易保证金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扣除意向承租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出租方所有。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要求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出租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再次处置该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成交价差由该成交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出租方和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遭受的损失时,该成交方还应按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违反交易活动情形的。 8、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出现第7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特殊情况除外)。 9、通过竞价活动确认成交方后,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成交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付交易服务费(交易项目确认的月租金成交价×12个月×4%),并出具收费发票;扣除后的交易保证金余款在收到出租方提交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资料后不计息地退还成交方。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扣付成交方应付交易服务费部分,由成交方在成交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补足。 10、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监管,对交易保证金的安全监管承担法律责任,不承担监管过程产生的除交易保证金安全监管责任以外的其他法律责任。

意向承租方需要提交材料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须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1、意向承租方如为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 (1)《承租意向书》原件; (2)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意向承租方名下缴纳交易保证金的凭证(如银行回单); (5)根据本项目要求提交的有关意向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料; (6)出租方、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2、意向承租方如为自然人的,应提交: (1)《承租意向书》原件; (2)意向承租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意向承租方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意向承租方名下缴纳交易保证金的凭证(如银行回单); (5)根据本项目要求提交的有关意向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料; (6)出租方、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连先生、卢小姐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87302132
联系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28号首层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承租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不对进场交易的公有物业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4、意向承租方如对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5、若交易双方未能按照上述时间签订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后解除的,承租方已向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6、在交易活动过程中,意向承租方须严格按照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相关的交易管理制度参与交易活动,如有违反的,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在交易活动中,为维护国有集体资产权益,形成竞争机制,反对和抵制任何欺诈、串通压价、商业贿赂等行为,确保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在该交易活动中有欺诈、串通压价、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EMS快递等方式向意向承租方履行告知标的展示安排的义务,如意向承租方不参与标的展示的,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已清楚知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标的实际使用面积、四至、物业产权情况、证载用途、装修标准及现有设施等)以及披露的各项信息。意向承租方须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意向承租方签名/盖章确认:

意向承租方确认承诺:我方自愿参加本次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的公开竞价活动,已知悉并同意执行上述各项条款和相关的租赁合同、竞价指引等附件。

签名/盖章确认: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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