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源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砂石原材料开采及运输征集合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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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30
发布于
四川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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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一、合作方式

1.该项目由合作方对以上4个采砂点严格按照《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进行合规化开采,开采出的砂石由盐源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统一对外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砂石开采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砂石开采、清淤和砂石从开采点运输至征集方指定砂石加工厂的运输费用,开采砂石需要的设施设备采购、安装、相关人员工资保险和相关要件办理以及开采过程中机械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耗材折旧等所需的全部相关费用)全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征集方按照合作双方确认的砂石开采数量,向合作方支付砂石开采服务费。

2.开采方式为机械采挖,开采范围以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取得的开采区域标段为准。

3.合作方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行业文件要求,科学有序地进行砂石开采和施工。

4.合作方严格按照《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进行采砂活动,严格遵守河道禁采期禁采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深、超量开采砂石。开采须符合项目环评要求和环保部门相关督查要求。

二、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1.合作方须配合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按规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2.合作方须配合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开展环评、取得环评等许可批文。

3.合作方须按照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有关要求购买用于砂石开采的设施设备,合作方应充分考虑禁采期无法进行开采的情况,应自行设置临时堆场,确保开采出来的砂石运送到征集方指定砂石加工场的数量每日不得少于2000吨,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如无法满足征集方每日所需砂石的数量要求,则视为合作方违约,每违约一次按2万元向征集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超过三次,则征集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协议,所有责任由合作方承担。

4.合作方须自行承担砂石开采和运输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5.合作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开展砂石开采经营活动,并全权负责开采施工和运输过程中人员、设备、设施等的所有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保险,合作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生产安全以及环保责任等均由合作方自行负责。在砂石开采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弃土废料等由合作方按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6.合作方须按照环保、水利、安监等部门及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开采的范围进行采砂活动,不得超范围、超量开采砂石;自觉遵守禁采期、禁采区的相关规定;规范设置砂石堆料场地,不得占用公共区域。

7.合作方须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合作方应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按照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和《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采砂和砂石生产作业;

(2)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采砂作业,不得从事与采砂无关的活动(淘金、开采景观石等);

(3)不得在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

(4)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5)禁止在河道内维修机器设备;

(6)不得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8.不得破坏河道原有的防洪和水利设施,不得设置行洪障碍物,每年汛前必须进行清场工作,保证河道行洪安全。

9.在开采点进场及采砂过程中涉及的用地青苗、竹木、运输道路、堆料场、水资源、安全等发生的纠纷问题,由合作方配合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协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10.合作方须根据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砂石开采,并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将开采出来的砂石全部交给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不得自行生产及对外销售,不得开具销售票据。

11.为防洪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可在标段范围内规定临时禁采区和临时禁采期并书面告知合作方。临时禁采期间,合作方必须停止一切采砂活动。

12.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涉河建设项目需要,要求提前终止采砂及生产活动,合作方应及时执行,由此带来的相关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13.不得将本项目转给他人开采经营,禁止将砂石料场倒卖,一经发现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本次合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14.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开采砂石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合作方自行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15.合作期限届满后,若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不再与合作方继续合作的,合作方应在合作到期后10日内对开采范围内所涉及的临时设施设备、建筑及河岸等按照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并及时将相关物品及设施设备全部搬离开采点和砂石堆场,同时对涉及区域按相关规定进行修复后移交征集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16.合作方报名前须自行或聘请专家对相关采砂区域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充分了解本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研判后再报名,并自愿承担合作期限内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

17.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征集方和合作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18.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涉河建设项目需要,要求提前终止采砂及生产活动,合作方应及时执行,由此带来的相关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19.不得将本项目转给他人开采经营,禁止将砂石料场倒卖,一经发现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本次合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20.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开采砂石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合作方自行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21.合作期限届满后,若双方不再继续合作的,合作方应在合作到期后10日内对开采范围内所涉及的临时设施设备、建筑及河岸等按照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并及时将相关物品及设施设备全部搬离开采点和砂石堆场,同时对涉及区域按相关规定进行修复后移交征集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22.合作方报名前须自行或聘请专家对相关采砂区域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充分了解本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研判后再报名,并自愿承担合作期限内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

23.自行负责解决采砂过程中出现的地方纠纷,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得以此为由中断开采。

24. 若涉及清淤任务, 合作方 需自行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依法清淤,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项目合作期限:3年

四、砂石开采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1.砂石开采服务费:按照实际开采和移交的数量进行结算,每月25日征集方、合作方对本月开采量进行核对,合作方应按征集方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税率13%)后,征集方向合作方支付砂石开采服务费。

2.双方合作期间合作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否则征集方有权用应支付合作方的砂石开采服务费直接给本项目的民工支付工资。

3.本项目由盐源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子公司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全权负责砂石开采费用结算事宜,项目成交后合同协议由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作为主体签订并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3.本项目交易价款不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凉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由双方场外自行结算。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5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协议》。

五、履约保证金支付及退还方式

1.合作方应在签署《合作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方式向征集方支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征集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合作到期后合作方如无违约情形,征集方在合作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给合作方。

2.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由征集方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合作方:

(一)《合作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合作方无违约情形的;

(二)合作方已结清使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水、电、气、通讯及消防安全等全部费用,以及其他应由合作方承担的费用;

(三)合作方与征集方确认双方合作事宜已完结并签署权利义务终结确认书。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终止《合作协议》的。

六、遴选方式及相关安排

意向合作方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提供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一) 营业执照副本。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 意向合作方需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四) 意向合作方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 提供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惩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意向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意向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供,查询时间应在意向合作方提交报名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

七、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合作方就项目现状、瑕疵及风险已做了充分、必要的披露和说明。意向合作方可以在报名前现场查勘项目现状,查阅相关资料,并到有关部门了解项目相关情况。

2.意向合作方报名时须做好对项目的情况、参与本项目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须认真考虑项目涉及的政策法规、行业、市场、行政审批等不可预见的各项风险因素,成功竞得该标的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合作方参与报名,视为对本次征集已经有了充分的认同和了解,表明完全接受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并自行承担责任。成交后,合作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按时签订《合作协议》、支付履约保证金和开展后续相关工作,否则视为违约。

4.本次征集事项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征集方和合作方方各自承担。

5.意向合作方报名前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所有费用由意向合作方自行承担。

6.如因征集方在征集前撤回本项目或不可抗力及非征集方原因中(终)止本项目的,征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挂牌底价:

序号

开采点

综合运输

距离约为(km)

计量

单位

挂牌底价

(元/吨)

1

岔秋河连砂石开采及运输

11.5

10.53

2

巫木河连砂石开采及运输

23.5

14.34

3

卧罗河一段连砂石开采及运输

32

16.72

4

卧罗河二段连砂石开采及运输

64

25.35

注:1.以上单价为包含本项目所有服务内容的综合劳务单价,为含税价税率为13%,合作方办理结算时需向征集方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

2.合作方需分段设立堆场,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确保砂石开采点真实、准确。如征集方发现合作方虚报开采点进行计量,一经发现,一律按岔秋河单价进行结算。

3.此挂牌底价是以0#柴油价格8.71元/升为基准。当油价涨跌幅度达到5%以上时,按以下调价公式进行结算(时间以油价调整日期为准)。

调价公式:成交价×[1±(1×0.5×x%)]

注:0.5为此综合单价中油价占比,x%为涨跌超过5%以上的部分。(例如:涨跌达到7%时,计算公式为:成交价×[1±(1×0.5×(7%-5%)] )

九、其他具体事项详见《合作协议(样本)》,与征集方联系咨询和查阅相关资料。

十、项目咨询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交易条件:

一、本次交易不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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