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县域内2026-2031年河道砂石统一开采经营管理及河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项目公开征集合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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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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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期限:自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或河道累计开采量达到723.26万立方米。

二、合作方生产加工的砂石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满足工程施工质量相关标准。

三、合作内容

合作方与征集方共同合作,对征集方在甘洛县域内纳入2026年至2031年采砂规划及清淤计划的河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合法开展砂石开采、加工、销售和清淤疏浚,且需要按照以下内容开展本合作项目的相关工作:

1. 合作方须于《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甘洛县境内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河道砂石的开采、加工、经营、销售等,并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砂石加工厂的投资建设并正式投入生产。未经征集方同意,合作期内项目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项目公司成立后须与征集方、合作方另行签订三方合同,承接合作方的一切权利义务,合作方同时向征集方承担连带责任。

2.《合作协议》签订后,征集方应积极组织办理采挖及疏浚的相关行政审批。

3.《合作协议》签订后,合作方应按照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草等部门要求对施工现场、砂石料堆场及制砂厂按照批准方案进行规范建设,购买建设砂石开采、生产及计量监控设施设备,负责成品砂石的销售和经营,所有费用由合作方承担。合作方负责项目运营管理团队的组建和项目整体运营管理。

4.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营。砂石的开采、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合作方承担。

5. 合作协议终止后,合作方在征集方规定期限内可继续对已开采砂石进行加工和销售,并保障县域内建设用砂。同时,须在征集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砂石加工厂的拆除工作以及对施工现场、料场进行生态恢复,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产生的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6.合作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行业文件要求,科学有序地进行开采、施工。

7.合作方严格按照《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进行采砂活动,严格遵守河道禁采期(禁采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9月30日)禁采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深、超量开采砂石。

8.合作方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甘洛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征集方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合作协议》的约定作业;

(2)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开展采砂作业;

(3)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

(4)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利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5)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

(6)砂石销售不得哄抬价格、囤积砂石,扰乱砂石经营秩序;

(7)生产的砂石成品须首先满足金西高速修建保供和甘洛县境内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需求,如有多余部分可对外进行销售。

(8)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9.合作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全权负责在施工、加工过程中人员、设备、设施等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保险。

砂石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废料由合作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处置,由此产生的责任及一切费用均由合作方承担。

10.合作方不得将该项目整体转包、分包或转委托,禁止将砂石料场倒卖。

11.合作方对堆砂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自行承担。

12.保供任务

2026—2031年,本项目核心保供任务围绕金西高速建设专项需求及县域内常态化用砂需求展开,明确总量管控、质量达标、时序匹配,确保砂石供应及时、高效、合规,具体如下:

(1)专项保供任务:金西高速建设用砂根据甘洛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及金西高速项目建设规划,2026—2031年期间,合作方需为金西高速甘洛段建设提供砂石用料共计881.9万吨,成品料出厂含税价格不得高于40元/吨,距项目主线运距30公里以内,主要用于项目桥梁、隧道、路基等主体工程建设,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合理划分年度供砂计划,确保供砂时序与施工进度精准匹配,不得因砂石供应滞后影响工程推进。

合作方需优先保障金西高速用砂供应,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生产加工符合要求的砂石成品,建立专项供砂台账,详细记录供砂时间、数量、规格、质量检测结果等信息,接受征集方、金西高速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常态化保供任务:县域内用砂需求结合甘洛县近年来工程建设实际需求及未来发展规划,2026—2031年期间,县域内每年砂石常态化需求,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改造、民生工程、企业生产等领域。

合作方需合理调配产能,在保障金西高速专项供砂的基础上,预留充足产能满足县域内常态化用砂需求,建立县域用砂需求对接机制,及时响应各单位、企业的用砂申请,规范销售流程,严禁哄抬砂价、囤积砂石,确保县域内用砂供应稳定、价格合理。

(3)外运范围

允许外运范围:经征集方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超出县域内用砂需求及金西高速建设用砂需求的剩余砂石,可对外运输销售,外运区域需符合砂石经营相关规定。

禁止外运范围:严禁擅自外运砂石;严禁向非法工程、违规项目供应砂石。

四、合作收益金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1. 合作方须在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合作收益金,合作收益金通过西南联交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

2.合作方须在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 支付首期合作收益金,首期合作收益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其余合作收益金应在一年内付清,合作收益金通过西南联交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

五、遴选方式和相关安排

(一)公告期及意向合作方报名

1. 本次征集合作方通过西南联交所进行公开挂牌征集。公告期内,由西南联交所接受意向合作方报名并收取交易保证金,西南联交所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确认其是否具备资格。

2.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若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的,该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服务费后,余额直接转为合作收益金;若合作方未在西南联交所发出《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合作协议》或未在《合作协议》签订之日30日内支付全部合作收益金/首期合作收益金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南联交所的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划转至征集方。若意向合作方未被确认为合作方的,西南联交所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3.意向合作方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 承诺函;

(3)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惩戒”、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意向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意向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供,查询时间应在意向合作方提交报名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

(二)公告期满,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将采取综合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合作方。

(三)遴选方式

1. 西南联交所将在意向合作方被确认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应在综合评审当日向评审小组递交如下申请文件:

(1)砂石生产加工厂投资建设方案以及环保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加工厂的建设、报批、拟提供的砂石加工设备的相关技术 参数、产量计划、拟加工的砂石品种等);

(2)砂石销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价格的制定依据、销售区域、销售方式等);

(3)意向合作方未来经营团队的组成及相关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及资质要求等;

(4)应支付征集方合作收益金金额(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5)需保障金西高速用砂供应,并预留充足产能满足县域内常态化用砂需求方案;

(6)企业实力和业绩证明材料;

(7)意向合作方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 评审小组由征集方负责组建,评审小组成员由征集方 聘请的专家成员及征集方派出的一名业主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成员数量应为单数,征集方邀请甘洛县纪委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人员对评审现场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3. 评审小组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分的合计总分得分最高且分值在70分及以上的为最终合作方。如果只有一家意向合作方参与报名的也需要通过以上综合评审标准确定最终合作方。

4. 如意向合作方的总分得分相同的,按照下列指标得分优先 级确定最终服务方,优先级顺序为:报价-砂石生产加工厂投资建设方案及环保方案-保障用砂需求方案-砂石销售方案。若上述所有指标得分均相同的,由业主代表现场抽签决定合作方。综合评审细则详见《综合评审办法及量化指标》。

5. 若经综合评审未遴选出符合要求的合作方,各意向合作方 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6. 征集方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确认最终合作方,西南联交所向最终合作方出具成交确认书。

7. 合作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合作协议》。

六、其他具体事项详见《综合评审办法及量化指标》

七、项目咨询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交易条件:

一、本次交易价款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协议》。

三、付款期限:合作方应于《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首期交易价款。

四、价款划转条件: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 合作 方支付的 交易价款/首期交易价款 及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 5个 工作日内,将 交易价款 划入 征集 方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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