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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部监管处罚数据采购项目公开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外部监管处罚数据采购项目采用公开竞争性磋商形式进行采购,本项目资金由采购人自筹,资金已落实,具备竞争性磋商条件,特邀请有意向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磋商对象(以下简称磋商对象)参加竞争性磋商。
1. 采购编号:NKHG-001
2. 项目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部监管处罚数据采购项目
3. 采购内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在公开渠道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并对监管处罚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和可视化分析,服务期3年。
4. 磋商对象资格要求
4.1 磋商对象基本资格要求
4.1.1磋商对象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人。磋商对象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4.1.2 磋商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竞争性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采购。
4.1.3 磋商对象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单独提供承诺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4.1.4 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联合体。
4.1.5 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代理商。
4.1.6 磋商对象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今,应至少具备2个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类数据服务案例经验案例经验,须提供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1.7 磋商对象须提供承诺函,承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数据,相关数据的取得和使用已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对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证对我行提供的客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向第三方提供我行的客户信息,并对查询到的数据信息(含查询量相关数据)做保密处理。并保证配合我行开展数据保密检查、测试工作。
4.1.8磋商对象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均须符合国家、采购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保证其响应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均为真实、有效的。须单独提供承诺函。
4.2磋商对象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2.1磋商对象被责令停业停产或破产状态的;
4.2.2磋商对象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4.2.3磋商对象或其投标产品/服务被列入采购人供应商管理灰名单或黑名单,且在禁入期内被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
| 序号 |
类别 |
信息 |
| 1 |
购买文件单位名称 |
单位全称 |
| 2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与营业执照上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一致 |
| 3 |
注册信息 |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
| 4 |
银行信息 |
开户行,户名,银行账号 |
| 5 |
联系人 |
购买单位本项目负责人姓名,手机,邮箱 |
| 注:1、未正确填写税务信息表将有可能导致发票信息错误,退还保证金汇款错误,造成的损失将由未正确填写税务信息表的磋商对象承担。 2、本表应后附磋商文件款汇款证明扫描件,汇款请注明:“公司简称+招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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