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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电子送达服务采购项目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 行政区域 | 成都市 | 公告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17:08 |
| 首次公告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更正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赵先生 | ||
| 项目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转2040 | ||
| 采购单位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 采购单位地址 | 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99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E3门栋6楼2-1-611-615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51*开通会员可解锁*7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电子送达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调整技术要求和服务内容要求
更正内容:
一、原磋商文件第三章3.2.技术要求“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的“★7.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软件平台须通过公安机关备案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及以上。(供应商提供备案证明或提供承诺函承诺成交后30天内提供备案证明)”现更正为:“★7. 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软件平台需满足采购人网络信息安全要求。
(供应商需提供以下两种证明材料其一:
(1)提供通过公安机关备案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及以上的备案证明或提供承诺函承诺成交后30天内提供备案证明;
(2)提供与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对接证明材料或提供承诺函承诺成交后30天内完成与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对接。)”
二、原磋商文件第三章3.3.1服务内容要求“★(2)供应商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劳务、设备投入、审核结案、案件材料接收、数据质检、利润、风险、保险、税金等在内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现更正为:“★(2)供应商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劳务、设施设备及耗材等费用、系统或软件优化费用、利润、风险、保险、税金等在内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1.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430,000.00元。 2.本项目计划编号:51*开通会员可解锁*049666。 3.采购品目编号及名称:C23019900 其他法律服务。 4.监督部门:成都市财政局;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名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99号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名称: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E3门栋6楼2-1-611-615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联系人:赵先生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转2040
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