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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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22
发布于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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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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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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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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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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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沈河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品目
采购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
行政区域 沈河区 公告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0
首次公告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更正日期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丛珊、陈玉凤
项目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
采购单位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1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代理机构名称 沈阳鸿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1号(1-10-1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公告信息
沈河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更正公告
撰写单位: 沈阳鸿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H26-210103-0004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沈河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中,附件3评分细则的包号由“001”更正为“001-008”,其他内容不变。请投标人重新下载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更正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31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因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投标人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 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2.投标人须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外,还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以介质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或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3.请投标人登录账号后自行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时请填写好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发布更正公告后及时书面通知到投标人;也可在获取文件后将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如未留相关信息,导致更正公告无法书面通知到,将视同投标人已知晓该更正公告内容。 4.投标人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投标人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CA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CA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5.开标现场各投标人可远程解密或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数字证书等电子设备,进行Ukey或手机移动证书(扫码)登录、报价解密等相关操作。 6.报价解密原则上需在30分钟内完成。投标人因客观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将其无法解密原因报送给监督部门,经监督部门同意方可延长解密时间;若投标人因主观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密,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本项目共8个包组,兼投不兼中,评审委员会将依据供应商提交的优先顺序表来依次推荐供应商。如投标单位对各个包组进行投标,需单独编制、密封、上传、递交电子备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投标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投标人在获取文件及上传文件的过程中,不同投标人若使用相同的IP地址获取文件或上传文件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围标串标或投标无效;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可能会被认定为围标串标或投标无效;各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署名作者相同,可能被认定为围标串标。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11号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鸿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1号(1-10-13)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丛珊、陈玉凤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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