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家界市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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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本市邮政快递领域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规范有序发展,提升城乡物流效率,服务智慧城市与旅游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张家界市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610081494@qq.com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联系人:宋仁杰)

邮寄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路325号(邮政编码:427000),请在信封上注明“无人驾驶装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附件

《张家界市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特此公告。

张家界市交通运输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张家界市交通运输局

张家界市公安局

张家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张家界市邮政管理局张家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张家界市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邮政快递领域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规范有序发展,提升城乡物流效率,服务智慧城市与旅游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及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邮政局等部委关于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物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以下简称“无人驾驶装备”)的配送应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人驾驶装备,是指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且行驶速度较低,专用于邮件、快件末端配送的地面行驶装备,参照非机动车规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立足张家界国际旅游城市定位,遵循“安全第一、开放创新、审慎包容、示范引领”原则,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秩序稳定、兼顾国际旅游城市形象的前提下,稳步推进无人驾驶装备在全市邮政快递领域的示范应用,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确保安全有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张家界市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管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与监督管理。市工作专班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界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邮政管理局,承担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市工作专班牵头职责,组织协调召开联席会,统筹制定管理制度,协调处理运行中跨部门事项。

(二)市邮政管理局:负责专班日常工作,实施邮政快递行业业务指导与规范,核发无人驾驶装备专用编码标识,监督企业落实寄递安全与服务标准,参与通行方案审核。

(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参与无人驾驶装备通行线路的审批和道路交通安全审核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支持无人驾驶装备相关产业培育工作。

(五)市委网信办:督促营运单位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无人驾驶装备产品质量、广告行为等相关市场秩序监管。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无人驾驶装备运行路线涉及的沿线规划、充电换电设施及维修点、集中停放场地等的规划符合性审核。

(八)张家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无人驾驶装备应用场景、运营中心承载,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参与。

第七条 建立“条件审核+联合评审”机制。企业提出的运行线路与运营方案,须由市工作专班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联合评审,重点审核安全性、可行性及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 申请主体、安全员与装备条件

第八条 申请开展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的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公司应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申请主体应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及其他有关国家安全、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应将数据库设置在境内。

(二)具备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无人驾驶装备技术保障、远程监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具备对应用的无人驾驶装备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重现和实施远程监控的能力。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道路应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安全员常态化培训机制,明确培训内容、频次和考核标准,确保安全员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五)配备远程安全员和现场安全员,建立有效的远程接管机制和及时的现场协调机制,每名远程安全员同时监控的无人装备原则上不超过20台;保证无人驾驶装备在与远程协助平台通信时,信息传输的信道和数据已加密。

(六)作为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具备相应的偿付能力,应当根据运营风险购买足额的事故责任保险,鼓励每台装备每年度最高赔偿限额不低于3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具体投保金额由申请主体结合运营方案、风险等级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规定的最低要求,并确保事故保险责任持续有效。

(七)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审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止数据泄露、被窃取和篡改。

(八)具备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机制,必须确保事故发生或影响交通时能及时处置。

(九)具备数据监管能力,并向市工作专班提供数据访问权限。

(十)依法完成地图采集备案,并取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远程安全员是指申请主体为保障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负责在远程接管控制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的自然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申请主体建立合法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二)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持有C1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无酒(醉)驾、毒驾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四)经申请主体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熟练掌握所监控无人驾驶装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流程;

(五)具备紧急情况发生时远程协助控制无人驾驶装备的能力,并必须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或远程下载保存无人驾驶装备车端数据及行车记录视频;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现场安全员是申请主体为保障低速无人驾驶装备正常工作,负责现场救援、应急处理以及配合处理交通事故等工作的人员。现场安全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申请主体建立合法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二)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交通安全知识;

(三)熟悉简单医疗救护的基本知识和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突发事件的现场应对响应程序及工作流程;

(四)经申请主体培训合格,熟练掌握低速无人驾驶装备操作规程、示范应用方案、应急处理预案,具备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安全操控及应急处置能力;

(五)必须具备在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协助控制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的能力,且必须协助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现场下载保存低速无人驾驶装备整车的车端数据和行车记录视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应用的无人驾驶装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出厂合格证明及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二)装备具有唯一的身份识别编码,并在车身醒目位置永久固定。

(三)装备外观醒目位置应标明“邮政快递无人配送”、申请主体名称、服务电话及紧急联系电话。

(四)具备“自动驾驶”和“人工接管”两种模式,并能以明确信号提示模式状态,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可被安全、快速接管。

(五)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45公里/小时,并具备限速功能。

(六)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和实时在线监控功能,能持续记录并存储事故或故障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30秒的以下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无人驾驶装备标识(识别代号、唯一性编码、无人驾驶装备专用编码等);

2.无人驾驶装备控制模式(自动驾驶状态/人工驾驶状态);

3.无人驾驶装备位置和行驶里程;

4.无人驾驶装备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无人驾驶装备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

6.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7.无人驾驶装备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8.无人驾驶装备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9.反映安全员和人机交互状态的无人驾驶装备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如有);

10.无人驾驶装备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信息(如有);

(七)用于邮件、快件配送的无人装备,整车尺寸应符合YZ/T0182-2022《寄递无人车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主体应向市工作专班办公室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张家界市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申请书》(附件1);

(二)《张家界市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

(三)《张家界市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承诺书》(附件3);

(四)申请主体的营业执照,若主体为多个单位联合体,另需提供运营服务及相关事故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五)申请主体、远程安全员、现场安全员及无人驾驶装备的基本情况;

(六)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封闭场地实车测试报告,检测报告需在有效期内;

(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应用路段或区域、运行时段、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尽可能避免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桥梁、隧道等高风险区域运行;

(八)提供每台装备每年度赔偿限额不低于3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责任保险凭证,以及承担超出保险理赔限额外损失的承诺书;

(九)涉及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的,应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说明;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工作专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流程:

(一)受理与初审: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二)联合评审:通过初审的,市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联合评审,重点评估运行方案的安全性、可行性及应急处置能力,形成评审意见。联合评审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决策与核发:通过联合评审的,由市工作专班审议决定。经批准同意的,由市邮政管理局核发《张家界市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通知书》及专用编码标识。通知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四)变更管理:已获批主体需增加装备数量、变更运行方案、更换安全员等,应向市工作专班办公室重新提交变更申请(附件4),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延期管理:配送应用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市工作专班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及必要性说明,经审核同意后,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六)信息发布:市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已获批的无人驾驶装备运行范围、运行时段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运行范围、时段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发布。

对初始申请示范应用的无人驾驶装备,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累计不少于360小时或1500公里的道路测试;增加相同配置装备或已在其他城市完成示范应用的,应以自动驾驶模式进行累计不少于120小时或500公里的道路测试。道路测试期间无因申请主体责任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方可转入示范应用阶段。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无人驾驶装备仅可在批准的时间、路线和区域内运行,严禁超范围运营。不得搭载与邮件、快件配送无关的物品,不得超载运行,货箱外不得载物,严禁搭载人员,严禁搭载危险货物、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运输和流通的物品等。

第十六条 通行规则

(一)原则上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二)在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靠车行道最右侧行驶,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在国道、省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5公里/小时;

在城市道路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出入非机动车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当道路实际限速低于以上规定值时,按道路限速行驶。

(三)夜间、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应进一步降速,遇暴雨、暴雪、大雾等严重影响安全行驶的情形,必须暂停运行。

(四)严格遵守交通信号,文明礼让行人与非机动车。遇道路施工、大型活动等情况,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或暂停运行;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令,立即采取避让、暂停运行等处置措施。

(五)两辆及以上无人驾驶装备不得并排行驶。

(六)无人驾驶装备发生故障或发生碰撞危险时,就近在安全位置停靠,并发出警报声警告其他交通参与者,远程安全员必须及时响应,现场安全员必须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禁止通行路段

无人驾驶装备不得在以下道路或区域运行:

(一)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人行道及其他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

(二)非机动车道宽度不足2.5米的路段;

(三)纵坡坡度大于20%的坡道;

(四)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公告禁止通行的其他道路或区域。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

(一)申请主体是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对装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确保技术状态良好。

(二)严格执行远程安全监控,确保安全员实时在岗。运行期间,后台监控系统须对车辆状态进行不间断监控。

(三)无人驾驶装备应当在指定场地集中停放,严禁在公共道路临时或长期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一律不得停放。非运行时段,须在指定场地集中停放。

(四)建立并执行“0524”应急处置机制:发生突发状况5分钟内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告,20分钟内安全员或技术人员抵达现场,40分钟内完成初步处置或交通疏导。

第十九条 在试点示范阶段,市工作专班应关注无人驾驶装备应用对行业就业的影响,引导企业合理安排技术替代节奏,促进产业升级与就业稳定协调发展。必要时,可对同一运营区域内的替代比例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申请主体必须按照国家及本市关于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防护体系,确保无人驾驶装备运行数据、地理位置信息、视频信息等全流程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篡改、泄露和滥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主体应当与相关网络运营商对移动通信信号传输质量、无人驾驶装备之间的联络状态、远程平台、冗余系统进行严格的初始检查与监测,确保远程平台和无人驾驶装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无人驾驶装备安全管理制度,定期为安全员开展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培训与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所监控装备的性能及应急处理流程。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主体应在通过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工作专班提供数据访问权限,实现位置、速度、运行轨迹、视频图像等数据的实时查阅。申请主体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 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无人驾驶装备运行安全的软硬件变更。如确需变更或因不可控制因素致使装备功能、性能、软硬件发生变更的,应首先停止应用活动,重新提交审批申请,经市工作专班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应用。

第六章 事故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违法处理

在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责任认定与赔偿

(一)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执行。因无人驾驶装备一方过错导致事故的,由申请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申请主体作为事故损害赔偿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外的赔偿责任。

(三)因装备功能设备故障导致事故的,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技术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或运行故障,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并立即报警。造成人员伤亡的,必须立即拨打急救电话。

(二)申请主体作为责任方,必须主动配合公安交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市工作专班办公室报告(附件5)。

(三)安全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或远程下载保存无人驾驶装备车端数据及行车记录视频。

(四)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申请主体应在24小时内向市工作专班提交书面初步报告。

第二十八条 数据保存与调阅

申请主体应当保证事故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不得篡改数据。市工作专班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随时督导检查、调阅、回放、分析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数据。事故数据应保存不少于1年。

第七章 监督与退出

第二十九条 市工作专班建立运营质量评价制度,从合规运营、安全生产、数据上传、应急处置、公众投诉、公益宣传、舆情管理等方面对申请主体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延续运营、扩大规模或退出的依据。

第三十条 退出管理

申请主体在运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作专班可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运营等措施;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可终止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资格,撤销《张家界市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通知书》,并收回专用编码标识: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违反承诺事项的;

(二)擅自变更运营方案、运行路线、装备技术状态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无人车毁损等严重情形,申请主体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五)数据安全保障不力,造成严重数据泄露或滥用事件的;

(六)运营评价连续不合格或公众投诉集中、反映强烈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市工作专班拟终止申请主体相关活动资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主体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主体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市工作专班应在收到申辩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主体被终止资格后,应立即停止相关运营活动,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交回专用编码标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由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主体应对无人驾驶装备应用进行动态评估,每季度、每年度向市工作专班提交阶段性运行报告和应用计划,运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运行情况、安全状况、投诉处理等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的协同管理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张家界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

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申请书

1.申请单位:

2.联系地址:

3.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4.申请类型:□初次□再次□恢复□延期

5.申请路段:

6.申请型号:

7.申请时段:

8.无人驾驶装备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9.安全员基本信息:(远程安全员/现场安全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身份证

号码

驾驶证

号码

安全员类别

培训

时间

联系

电话

1

(背面)

声明与承诺

1.本单位已详细审阅、理解、知悉《张家界市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材料内容,承诺接受所有条款约束,如有违反,自愿承担有关责任。

2.本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合法,若有不符,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安全性

自我声明

本单位(申请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省、市等名称)开展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应用,在应用期间将严格按照《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张家界市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面)

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基本信息

申请主体

应用无人驾驶装备

(列出无人驾驶装备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安全员

(列出安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应用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每日 时 分至 时 分

转场路段或区域

(列出应用路段名称或区域)

转场路段或区域

(列出无人驾驶装备在自动驾驶进行转场的路段)

附件3

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承诺书

我单位声明如下:

1.申请应用的无人驾驶装备已完成安全检测;

2.将按要求做好设备的数据采集和传送工作,并确保无人驾驶装备、自动驾驶系统等的网络数据安全;

3.具备对无人驾驶装备的远程实时监控和紧急接管能力,配备足额现场安全员,具备现场救援、应急处置及事故配合能力,每名远程安全员监控装备不超过20台。

4.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张家界市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5.申请应用的无人驾驶装备用于邮件快件配送工作;

6.按照市工作专班要求提供数据访问权限;

7.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真实有效;

8.在应用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将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承担相应责任,自愿承担名下无人驾驶装备保险理赔范围外及超出保额部分所负赔偿责任。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变更信息表

1.申请单位:

2.联系地址:

3.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4.变更情况:

无人驾驶装备型号

调整数量

无人驾驶装备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必要性说明

5.主体承诺:本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邮政快递无人驾驶装备配送应用

交通事故分析报告

1.主体名称:

2.联系地址:

3.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事故基本

情况

发生时间

地点

事故环境

涉事无人驾驶装备及安全员信息

所属单位

无人驾驶装备型号

无人驾驶

装备编号

无人驾驶装备颜色

无人驾驶装备识别代号

申请应用时间

远程安全员姓名

安全员

驾驶证号

现场安全员姓名

安全员

驾驶证号

事故基本

信息

本无人驾驶装备驾驶状态

□自动□手动□停止

无人驾驶装备专用编码

事故涉及:□车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人□其他

是否负主责

□是□否

损伤情况

伤员信息

□男

□女

□轻伤

□重伤

□死亡

□测试驾驶人

□测试相关人员

□其他车辆人员□行人

联系电话

住址

情况描述

财产损失

情况

事故细节

细节描述

原因分析

注:

1.“财产损失”应详细记录道路基本设施、树木、动物、各种建筑物、停放车辆等损坏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清晰图片。

2.事故细节描述必须提供附件,包含(但不限于)事故照片,照片应能反映涉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周边的道路环境。

3.事故原因分析应基于要求提交的数据,若事故原因复杂,建议另提交清晰的图表作为附件进行说明。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