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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州对眼科诊所备案管理的一致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充分参考外地实践,结合我州实际,恩施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了《恩施州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407360345@qq.com;
二、信函: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道227号,邮编:445000。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封上注明“恩施州眼科诊所基本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
恩施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开通会员可解锁*
恩施州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眼科诊所不设手术室,不开展手术。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急救室、诊室、治疗室、检查室等功能室,不设眼科二级专业,不设住院床位。
二、人员
(一)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为眼科,至少有1名具备8年以上眼科执业经历并具有眼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二)至少2名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护师以上职称;
(三)设药房的,至少有1名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个人设置诊所的,设置人应具有眼科专业执业范围5年以上从业经历;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三、房屋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各功能室必须独立,其中急救室、治疗室、检查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
(三)各功能室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视力表、裂隙灯、检眼镜、非接触眼压计、验光仪、镜片箱、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及处置台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规章制度
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与诊所相适应的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眼科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以上规章制度应成册可用。
六、信息化管理
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