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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吉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同发风电场危废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5〕1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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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岚璟环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编制的《吉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同发风电场危废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已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该项目为扩建项目,总投资4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通榆县同发牧场境内,厂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22°8′12.335″,北纬44°49′55.681″。厂区四周均为林地及荒地,最近的环境敏感点为西北侧1100m的新合屯。项目利用吉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同发风电场指挥部内现有库房改造建设一座危险废物贮存点,不新增占地,占地面积为28.5m2,占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其中液态废物贮存区占地面积为24.5m2,固态废物贮存区占地面积为4m2,分区设置隔墙。危废间内部设置防渗裙角高度为20cm,设置导流沟长度为4m,宽度为0.15m,并设置一个地下防渗集液池(0.5m长×0.5m宽×0.5m深,总容积0.125m3),有效收集事故状态下泄漏的废液。本项目属于企业内部的危废暂存点,不对外进行收集。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与厂区内生活污水一同排入防渗储池,定期清掏外运做农肥,不得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灰土搬运拌合产生扬尘和粉尘,应采用半封闭施工方式、洒水等措施。运营期贮存废机油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较少,主要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危废暂存间内设置风扇,加强空气流通。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限值要求,经稀释扩散,厂界处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安装过程中采取基础减振、设备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应设专人对设备进行定期养护,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各类机械设备。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限值要求。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于室内,采用建筑隔声,加强对产噪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监测,发现噪声超标要及时治理和维修。确保厂界噪声贡献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在厂区垃圾箱暂存后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理;产生的少量建筑垃圾运至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本项目运行过程无固体废物产生,仅对风电场产生的危废进行贮存。废铅蓄电池采用电池原包装贮存,放置于防渗托盘内,存储于固态废物贮存区,项目仅对包装完好的废电池存贮,不涉及破损废铅酸电池贮存,如有破损的,单独放在防渗防漏带盖PVC桶内再装车,防止电解液泄漏,直接外送至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油(废齿轮油、废变压器油、废液压油)采用密闭包装桶,存储于液态废物贮存区,与废油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储存容器的密封性和完整性,及时发现并处理跑、冒、滴、漏问题;危废暂存间应进行重点防渗,防渗要求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执行;危险废物从风机至厂区内部运输,由建设单位采取封闭车辆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进行运输,远离村民等环境敏感点,外部运输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负责,不涉及运输车辆清洗。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的储运、转移应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场区内严禁明火,按照消防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如事故发生后,消防及事故收集的废液统一交由资质单位处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必要的培训和环境应急演练,并做好培训、演练记录。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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